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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食品安全法論文范文

食品安全法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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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論文

第1篇:食品安全法論文范文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失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失去了部門法依據。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修正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條被修正后產生三點變動:第一,罪名變化,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替代“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與食品衛生相比,食品安全具有更豐富的內容,其涵蓋了食品數量充足,食品衛生、食品質量達標,食品營養全面等多方面要求。因此,將“食源性疾患”修正為“食源性疾病”,用“食品安全標準”替代“衛生標準”符合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和人民群眾對食品質量的更高要求。第二,提高法定最低刑,以并處罰金取代單處罰金。根據修正案的規定,只要構成該罪就必須并處罰金,法定最低刑由單處罰金提高為拘役,這將更加符合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求。第三,對罰金數額不再作硬性規定,以“并處罰金”的規定取代比例罰金制。此種修正具有一定積極意義,但僅以“并處罰金”來規定附加刑過于寬泛,給法官的實際裁量帶來一定難度,所以是否規定罰金的幅度標準有待商榷。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關內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該條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通過新舊法條的對比可以發現,修正后的法條不再對罰金的處罰額度作限制性規定,取消了原來法條中罰金為“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限制范圍;該罪的法定最低刑由拘役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提高意味著對該類犯罪的懲處力度加大。新法條將原來法條中“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情形修改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筆者認為作這樣的修正是合情合理的,由于社會發展的復雜性,各種錯綜的情況都有可能發生,有些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雖未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但該行為的存在的確非常危險,危害十分嚴重,符合“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就可以依據修正后的條文對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充分彰顯了國家和政府對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決心和打擊力度。但目前,我國刑法對該類犯罪的設置還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罰金刑設置不合理

《刑法修正案(八)》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罰金刑作了修改:將“單處或者并處”改為“并處”,并且取消了“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的處罰標準。如前所述,取消銷售金額的比例限制存在一定合理性,但修正后的條文僅以“并處罰金”四個字規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刑又太過寬泛,不僅不利于法官對案件的準確把握,也不利于對犯罪人人權的保護。此外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中,未區分自然人和單位犯罪的罰金幅度也有欠妥當:一方面,經濟犯罪一般涉案金額都較大,尤其是單位具有強大的生產能力和雄厚的經濟基礎,一旦實施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范圍之廣、程度之深將遠遠超過自然人犯罪帶來的危害后果;另一方面,與自然人相比,單位在經濟活動中獲利較大,其對罰金的承受能力遠大于自然人。因此,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應明確區分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不同的罰金刑幅度,對單位犯罪規定的罰金幅度應大于自然人犯罪。

(二)資格刑的缺失

對具備特定從業資格的犯罪人增設資格刑,無疑會提高犯罪人獲得非法利益的機會成本,使其不敢輕易犯罪。從業資格的被剝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人再犯可能性,而這正是其他刑罰方式所難以達到的。目前,我國刑法中只規定了兩種資格刑,即剝奪政治權利與驅逐出境,對剝奪人們從事某種行業的資格并無規定,鑒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增設從業資格刑是十分必要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剝奪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從事食品生產資格的規定,一般是責令停產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營業執照;其中第九十二條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該規定是對食品生產者、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導致食品安全事故而進行的限制從業資格的行政處罰,但僅僅剝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定限期內的從業資格,并不剝奪其他責任人或者單位的生產經營資格,是不足以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資格刑方面規定的欠缺,不能徹底或者在相對較長的時期內剝奪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從業資格,使得犯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生產者、經營者仍有資格和機會繼續從事食品生產和銷售工作,這對法律是一種譏諷。

(三)違反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刑事責任的缺失

所謂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發現其生產或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采取相關措施及時消除或者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7年8月27日《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規定了食品召回的主體、召回程序、召回的評估與監督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該規定中對違反食品召回制度的處罰措施僅是“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由此可以看出,該規定對違反食品召回制度的處罰較輕緩,不足以懲罰相關行為,且留有空白條款。作為其他法律保障法的刑法并未對違反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刑事責任作出任何規定,因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很可能成為一句空話。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如若生產經營者還不履行缺陷食品召回義務就有可能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造成更大的損害。而人的生命健康權利是刑法所保護的重要法益,對于危害法益的行為,刑法理應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拒不召回缺陷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刑法應當明確規定其不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完善

(一)罰金刑的相對確定與調整

罰金刑,是法院依法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其所有的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其屬于刑罰體系中的財產刑。新修正的刑法條文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須并處罰金,其目的就在于剝奪犯罪人的經濟基礎,削弱其再犯的能力。罰金刑具有經濟性、開放性和更好地懲治單位犯罪的優勢。根據罰金刑獨特的優勢和其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存在的缺陷,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罰金刑的設置進行調整,即在該罪中明確罰金刑的幅度,以免法官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無所適從或者濫用裁量權導致司法不公。《刑法修正案(八)》通過之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幅度為“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八十五條則規定,“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筆者認為,原來刑法規定的罰金幅度偏低,而《食品安全法》中對罰款的幅度又略顯偏大,盡管兩者懲罰性質不同,但卻可以相互作為參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體多為單位,刑法第一百五十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罪的單位犯罪作了統一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該法條并沒有對單位犯罪應處的罰金額作出明確規定,采用的是無限額的罰金制,具有明顯缺陷。單位犯罪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嚴重,且單位的受刑能力要遠大于自然人的受刑能力。因此,出于遏制單位犯罪的目的,對單位犯罪規定的罰金幅度應大于犯同樣罪的自然人。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罰金幅度的細化方面可作如下規定:犯罪情節較輕的,對自然人犯罪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對單位犯罪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犯罪情節嚴重的,對自然人犯罪并處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單位犯罪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二)資格刑的引入

資格刑,又稱為名譽刑、能力刑、權利刑等,是刑之最輕者。①資格刑具有特殊預防的功能,其可以有效地防止行為人繼續利用一定的資格進行犯罪活動。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引入資格刑是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使然,通過對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主體增設資格刑,剝奪其在一定期限內或者永久的生產、銷售食品的資格,將其排除在食品經營行業之外,有利于食品安全的保護。目前,我國刑法中對該種犯罪缺乏資格刑的規定,在實踐中往往采取的是行政處罰手段。但行政處罰的力度較低,普遍存在以罰代管的現象,缺乏法律對該類犯罪的威懾力,一些食品企業在繳納完罰款之后繼續進行原先的生產,絲毫未見改善。筆者認為,在行政處罰不能震懾違法犯罪之時,刑法應當充分發揮其特殊預防的功能,通過增設資格刑來禁止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生產經營者繼續從事食品行業。具體來講,就是將資格刑作為附加刑并科使用,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客觀犯罪情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分別對犯罪人附加不同年限的資格刑。對于構成基本的食品安全犯罪的,附加判處剝奪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對于造成嚴重食品中毒或者重大食源性疾病等后果的,附加判處剝奪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對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判處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三)增設違反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刑法規制

第2篇:食品安全法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調研組通過與浙汀省丌化縣商局,藥監局,質檢委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走訪基層,采取隨機取樣、會議交流與發放調查問卷相結合的方式,了解開化縣月前24個鄉鎮的食品企、超『和商店等的食品安全現狀,發現食品生產和銷售企、中存在的‘些問題。提出針對性的加強食品安全的管理的措施,讓全社會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近年來,由于國際上些地區和國家頻繁發生惡性事件,食品安全問題已引起了全球的關注,成為全球性的重大戰略性問題。隨著科學發展觀的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門:rE式頒布實施,新法在農村的實施普及力度,更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及時做好宣傳工作,使《食晶安全法》發揮其真正的作用。

1調研方式、時問和對象

為調查《食品安全法》從實施以來,在農村普及影響力的成果,調研組結合浙汀省開化縣]商局,藥監局,質檢委等相關部門于2009年9月15r]和16日走訪了全縣24個鄉鎮,對每個鄉鎮的食.}安仝示范創建1.作進行了調研和考核驗收。調研組在聽取鄉鎮創建1:作匯報后,采取隨機取樣、會議交流與發放調查問卷相結合的方式,查看了創建資料臺帳,實地檢查,種植基地、農資連鎖店、食品生產加工氽業(小作坊)、食品超市、農村放心店(食雜店)、學校食堂、小餐飲店等場所,并對照《開化縣食品安全示范鄉鎮創建驗收標準》進行了現場打分,調研組組把檢查的基本情況做了統計并向鄉鎮作了反饋。

2食品安全企業抽樣檢驗結果

2 1調研對象、檢驗項目及結果

抽樣檢驗組對各鄉鎮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小作坊)、食品超l_J、小餐飲店、單位食堂等60個場所的食品貨物原料及添加劑如:油類、米類、酒類、水、月餅系列、醬油、飲料類、豬肉產品、雞加『產品等。通過檢驗項目如:酸價、過氧化值、敵敵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樂果、黃曲霉毒素B2、致病菌、總砷、鉛、總酸、氨基酸、藺落總數、大腸菌群、酸度、鉛、_|氧化硫、酒度、色素、甲醇、雜醇油、鉛、灑度、沙門氏菌、志賀氏藺、金黃色葡萄球菌、霉菌、致病菌、二氧化硫、鉛、銅等。檢驗結果出現如下:漢堡中檢驗菌、金黃色葡萄球菌/1合格:雞類產品中檢驗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霉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不合格:月餅中檢驗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霉菌、腸道致病菌不合格,其它食品正常,食品合格率為99%。

22食品安全法普及問卷調查

調研組通過采取隨機面談、發放問卷調查、會議交流等形式,走訪各個鄉鎮的普通農民與餐飲食品機構的商家,對食品安全法的普及程度及運用進行調研。下面分別是針對普通農民消費者與商家的不同問卷,在參與普及調查的十五個鄉鎮中,每個鄉鎮隨機挑選出3O個普通消費者,l5個商家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結果如下:

3調研結果分析

3、1農村食品經營者缺乏食品安全意識.人員素質良莠不齊

在農村食品商店檢查時發現,些食品在店主進貨時已臨近保質期或是過了保質期,部分食品外包裝上生產廠家、生產口期等標識不清晰、不規范,這些食品來源多是不規范的批發部,一些甚至是從城里商店拆下貨柜的食品,也被不法商販送到農村出售。農村經營戶對食品質量安全意識淡薄,食品安全思想觀念普遍存在,放縱了假冒偽劣食品在農村市場泛濫。

3、2食品安全法宣傳力度不夠,農村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普遍不強

目前農村經濟條件有了較大的改變,但農民的消費水平仍然較低,屬于弱勢群體。受經濟條件的限制,農民選擇消費品時容易忽視產品的內在品質而先考慮價格。加之,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或者維權成本太大過程負責,這些都在定程度上給制假售假者和違法經營者以可乘之機。

3、3低端食品低端消費市場大,形成監管盲區

在江浙地區存在了大量的外來務T人員,而他們閩經濟收入相對較低,以消費價格低廉的低端食品為主,主要以低檔白酒、油炸食品、豆制品、鹵味制品等食品為主,加工點多位于城鄉結合部,業主以外來人員和本地…些欠發達鄉鎮農民為主。存在生產條件差、設施簡陋、流動性大、從業人員素質低等特點,政府在監管難度很人。

4加強開化縣食品行業安全工作的建議和措施

4、 1嚴格實施《食品安全法》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食品安全法》明確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新“j定”方案的要求,牢同樹立依法監管和依據職責監管的理念,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監管法定職責,監管部門對于農村食品安全更要要加大督查力度,嚴懲不規范的批發商鋪。為擴大打擊范圍,監管部門也要鼓勵農村百姓和經營業主積極舉報到農村市場推銷假冒偽劣商品的不法商販,對于舉報有功人員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4 、2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傳工作

讓食品商戶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從事食品經營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并懂得義務向客戶宣傳,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通過廣泛的宣傳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宣講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努力使食品商戶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履行經營者責任和義務,了解違法經營將受到何種處罰,并使消費者知道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增強廣大食品經營者守法經營的自覺性:努力使廣大消費者明白其享有的權益以及維護權益的途徑,為《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4、3不斷完善農村食品質量檢測體系

《食品安全法》實施后,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加強政府各級之間的協調與合作,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結構科學、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網絡,重點加強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食品商鋪的監督檢查和抽驗,形成統一島效的食品安全監控體系。

第3篇:食品安全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

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5-088-01

在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食品安全犯罪被置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這一章節中,主要規定在第一百四十三條和一百四十四條,因此本文著重圍繞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展開論述。綜觀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筆者認為至少存在以下缺陷。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設置不合理

食品安全犯罪屬于經濟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人一般都是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所以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設置罰金刑是非常必要的,雖然刑法修正案(八)涉及有食品安全犯罪罰金刑的規定,使法官在判處罰金時能夠根據具體犯罪情節,自由裁量,加大了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罰金刑的處罰力度,但其缺陷也很明顯:

(一)罰金刑的規定過于籠統,操作性不強,不利于有效打擊食品安全犯罪

我國刑法第143條和第144條對基本犯罰金刑的判處統一采取“并處”的方式。筆者認為“并處罰金”的罰金方式,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罰金刑剝奪犯罪人的犯罪所得,使其喪失再次犯罪的物質基礎的作用,但不利于有效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修正案(八)頒布之前,刑法第143條和144條對于罰金數額的規定都是以“銷售金額”作為基點的,以銷售金額作為規定確實不利于罰金刑功能的發揮,在實踐中的操作性不強。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將“銷售金額”直接刪除的做法,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在司法解釋未能同步的情況下,將會使法官在量刑時無所適從,不以“銷售金額”作為罰金刑數額的基點,那到底依據什么對犯罪人判處罰金?這種立法模式會使得量刑幅度過于寬泛,罰金數額既無上限也無下限,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滋生腐敗,造成司法不公,使有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犯罪分子罰不當罪甚至逃脫法網,而使其他罪行較輕的犯罪行為遭受過重的刑罰,影響刑法的公正性。

(二)未設置資格刑

食品安全犯罪屬于經濟犯罪,而犯罪人再次犯罪的途徑就是其從事特定行業或者職業的資格。而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這兩種資格刑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人來說,并不能起到剝奪其一定時期內從事食品行業的資格或者永遠禁止其從事食品行業的作用。《食品安全法》中雖然規定了對于違法的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可以吊銷許可證,對于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定時期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但其畢竟是行政處罰,不等同于刑罰意義上的資格刑。一方面,刑罰同行政處罰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刑罰嚴厲的強制性和制裁性,以及代表國家對于犯罪分子否定性的政治評價的功能是行政處罰無法實現的。另一方面,行政處罰規定過于籠統且不全面,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這種規定過于籠統,一律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具有靈活性,而資格刑的規定則可以根據犯罪的情節,性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處以不同的刑罰。

二、犯罪主體單一,犯罪對象單一,與食品安全法不協調

我國刑法第143條和第144條的規定與我國《食品安全法》不協調,調整范圍過于狹窄,在犯罪主體上只涉及食品的生產、銷售人員,在對象上只涉及食品,,不利于打擊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我國刑法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主體的規定比較單一,只涉及食品的生產、銷售人員和監管人員

而《食品安全法》的違法主體包括生產(包括種植和養殖)、銷售、加工、包裝、運輸、儲藏、消費等各環節人員,《食品安全法對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都規定了相應的義務,當非食品生產、銷售人員違背了法定義務需承擔刑事責任時,就只能在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外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種規定一方面會破壞食品安全法律保護體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也會給刑事司法實踐帶來極大的不便和危害,使法院的判決無所適從,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同時也違背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

(二)我國刑法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對象的規定很單一,只涉及食品

一方面,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只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都有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行為要受到行政處罰。如果行為人違反食品安全法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說有毒、有害的食品添加劑,或者食品相關產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就難以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陳興良.本體刑法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

[2]楊德明.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現狀、問題及解決[D].吉林大學2010年碩士學位論文.

第4篇:食品安全法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食品安全 現狀 刑法介入

一、食品安全的現狀

所謂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99條第2款規定,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相關統計顯示,201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決人數2088人。近三年來,中國法院審結這類案件的數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2011年、2012年審結上述兩類刑事案件同比增長分別為179.83%和224.62%;生效判決人數同比增長159.88%和257.48%。

我國作為食品生產、消費大國,相關政府部門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問題,絕大部分食品的質量能夠得到保障。然而,受發展水平、誠信道德等因素制約,一些違法違規現象仍然存在,食品安全狀況仍不容樂觀。當前,政府正積極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強對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

二、食品安全領域的刑法介入

近幾年來,重大的食品安全惡性事件時有發生,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其危害的嚴重性、廣泛性可以說已經威脅到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刑法作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須充分發揮作用,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

(一)必要性

1.有毒、有害食品嚴重威脅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

一些食品生產、加工者,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利用技術手段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甚至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這些有毒、有害食品已經嚴重威脅到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2.食品安全事故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

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事故不僅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而且會增加社會的經濟負擔,擾亂社會經濟發展秩序。如2008年轟動全國的三鹿奶粉案,最終導致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被宣告破產。而作為一家大型國有企業,它破產的同時也導致一些與其有業務往來的經銷商舉步維艱,還有許多奶農可能也因此而失業。這就給社會增加了很大的經濟負擔。對此,盡管相關部門加大打擊力度,涉案人員也受到了法律制裁,但是它不僅給國家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對社會經濟穩定發展也帶來了潛在的危險。

(二)正當性

1.刑法自身的特性所決定

刑法具有嚴厲的強制性與制裁性,這是其他法律所沒有的。因此它是直接用來同犯罪作斗爭的法律。當運用其他法律規范不足以制止和懲罰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時,就必須動用刑法和刑罰。且作為最后一道防線,《食品安全法》等規范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也需要刑法作為后盾,需要刑法護航。

2.刑法機能所決定

現代刑法具有法益保護與人權保障兩大機能。而對社會各種法益積極保護以及對人的權利予以保障,可以滿足公民所需的安全感。特別是在科技快速發展的風險社會下,刑法更加應當將安全作為基本的價值取向之一。而公眾對安全的訴求就刑法機能而言,實際上是加強了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這也是刑法基本機能的應有之義。面對會嚴重侵害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刑法理應也必須充分發揮其機能,預防、制止食品安全犯罪,積極保護各種法益,保障人權,以滿足公民的安全需要。

三、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日漸完備,但是面對屢屢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現行刑事立法仍然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存在不足之處,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立法模式單一

1.附屬刑法規定過于原則化。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罪狀和法定刑僅在《刑法》中予以規定,而相關的附屬刑法只在處罰罰則中對刑事責任做原則性表述。如《食品安全法》第9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某些行為在現行刑法中找不到相應罪名予以規制,如拒不履行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義務。這樣當刑法典的規定相對滯后而附屬刑法又無具體規定時,一些犯罪行為人就會設法逃脫刑法制裁,從而不利于及時有效地保護食品安全。

2.缺乏單行刑法規定。目前我國沒有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單行刑法。而在風險社會,隨著科技的發展,各種新型犯罪日益增多,食品安全犯罪也顯現出新的特點。面對這些新型的犯罪行為,現行刑法有時候就會顯得“有心無力”。雖然事后可以通過頒布刑法修正案予以規制,而且刑法修正案確已成為我國刑法修改的主要方式,但是在風險社會,面對層出不窮且危害極大的食品安全犯罪,如果僅僅依靠刑法修正案來彌補刑法的不足,顯然方式過于單一,從而導致刑法反應滯后。

(二)罪刑設置滯后

1.過失食品安全犯罪缺乏規定。現行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都是故意犯罪。而面對科技社會帶來的危險的不確定性、潛在性,行為人應承擔起更為謹慎的注意義務,法律也應逐漸提高和增加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專業要求和注意義務。現今,許多國家和地區針對食品安全犯罪設置的主觀罪過都包括過失。如德國刑法就很注重對過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制。如果我國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罪過仍然限定為過失,則不能有效地應對現今居高不下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嚴峻形勢。

2.資格刑缺失。現行刑法規定的資格刑比較單一,僅有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兩種。驅逐出境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資格刑就只有剝奪政治權利。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主體多為一些個體經營戶、雇主或者企業,具有政治色彩的剝奪政治權利對他們而言威懾力度顯然不夠,而且剝奪政治權利不能適用于法人,對于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幾乎起不到任何作用。這可以說是實踐中食品安全犯罪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設置諸如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取消營業資格等資格刑,加強打擊力度,就可以有效地預防犯罪分子再次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

四、結語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我國已經邁入風險社會。面對各種風險,刑法作為法秩序共同體安全的最有力保護者也應當以社會為基礎,適時予以調整、完善,以充分發揮刑法的機能,保護各種法益,為公眾提供安全保障。針對關系到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食品安全,特別是面對近年來頻繁發生、屢禁不止的食品安全犯罪,完善刑事立法規定,強化刑法對食品安全的保護,已刻不容緩。

(一)完善附屬刑法,制定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單行刑法,整合食品安全刑事法律體系

在食品安全領域,面對科技發展帶來的各種新型違法犯罪行為,我國立法機關出臺了相應的規定。如2009年2月28日通過了《食品安全法》,規范了一些新型的違法行為,同時規定了食品安全違法者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對相關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進行了完善。但是,《食品安全法》偏重于行政責任的規定,對刑事責任只是籠統地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該法規定的一些新型違法行為在刑法中又難以找到確切匹配的罪刑規定,即便是《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這就導致一些新型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逃脫刑罰制裁。為了便于司法實踐中準確地定罪量刑,同時保障刑法的穩定性,筆者認為在風險社會中,在刑法修改之前,不能僅僅依靠刑法修正案來完善刑事法律體系,有必要在《食品安全法》等其他行政、經濟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一些新型的犯罪行為的罪狀及法定刑,或者采取單行刑法的立法模式,整合食品安全刑事法律體系,多角度、全方位地預防、打擊各種犯罪,構筑堅固的食品安全刑事保護屏障。

(二)完善罪刑設置,加強食品安全刑法保護

1.增設過失食品安全犯罪,擴大刑法調整范圍

我國現行《刑法》是1997年修訂、頒布的,在高科技社會中,食品行業作為一個科技含量高、專業性強的領域,即便是專門的從業人員也未必完全了解食品本身及各種成分的屬性和作用,認定其行為具有犯罪故意是比較困難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備非食品原料的認識,卻不具備非食品原料之毒害性的認識的情形,是極有可能存在的。事實上,實踐中很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確是由過失行為造成的。此時就不能以故意犯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倘若再不設置過失食品安全犯罪,就會使一些不法分子以自己不存在犯罪故意為由,逃避刑罰制裁。這顯然不利于保障食品安全,所以有必要增設過失食品安全犯罪。

第5篇:食品安全法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食品安全 執法主體 執法模式

一、對寧波市食品安全執法主體模式的考察

寧波市作為一個沿海開放城市,食品來源基本上屬于輸入型的,所以,對于食品安全相當的重視,在執法模式上也做出了一些創新。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執法部門主要是衛生、農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各部分依據職責實行分段或品種監管。根據《寧波市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主要監管部門監管職責的意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主要細分為如下:

從上表可以看出來,寧波也是一個典型的分段監管的城市,強調的是多主體監管執法模式。食品安全監管協調工作是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來牽頭完成的。協調機制的建設主要是為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模式的建設,通過資源共享,能夠進一步改善執法過程中出現的漏洞。

根據2012年《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分析本地區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林業、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糧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同時區別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由質量監督部門監管執法的,工商部門負責工商登記,并不對食品質量安全負責。對于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規劃確定的臨時經營場所內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寧波的食品安全執法模式基本上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的設置的,在執法效率及成本上花費巨大,所以寧波也在不斷完善自己的執法模式,例如通過完善分段監管和綜合協調監管體制,建立政府、業界和消費者互動機制,建立食品安全檢驗資源共享與風險管理機制。

二、國外的執法主體模式的考察與比較

在食品安全領域,國外現有的監管執法主體模式主要分為兩種模式,一是多主體聯合執法模式,各主體都有相應領域內的執法權;二是單一主體執法模式,單一主體執法,其他部門予以配合。雖然在監管執法主體的設置上不同,但是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兩種模式都在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障安全為目標相互借鑒融合。

(一)多主體聯合執法模式

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多主體聯合執法的國家,在美國,負責食品安全執法的主要機構有衛生部下屬的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美國農業部下屬的食品安全檢疫局(FSIS)以及動植物衛生檢疫局(APHIS),美國環境保護署(EPA)。FDA的執法內容比較廣泛,主要是保護消費者不受危險的,未經檢驗的和虛假標識的食品的危害,檢測食品添加劑,除了食品安全檢疫局執法范圍以外的都在其執法范圍內。FSIS主要是負責肉類,家禽和蛋制品的衛生安全,但是不包括野生動物食品。APHIS的主要任務則是防止植物和動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以及是否對人類造成危害的監管執法。EPA的任務則是保護消費者免于農藥的危害,檢測市場農產品的農藥殘留量,改善有害生物防治的方式。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負責食品安全機構包括食品標準局、衛生與老年人事務機構的公共福利部門下屬的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管理局、農林水產部門下屬的澳大利亞檢疫檢驗局等。

(二)單一主體執法模式

對于歐盟而言。歐盟于2002年明確了制定歐盟范圍內統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并要求建立歐盟食品安全局。其建立的歐盟食品安全局并不是執法主體,其不具備制定規章制度的權限,但是將負責監督整個食品鏈,做出相關風險評估。歐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是歐盟委員會出于對保證食品安全的最高要求所作出的恰當的反映,也是為了踐行“從農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監管概念。于是,在歐盟范圍內的國家逐步將國內的食品安全執法統一到一個部門,典型的有德國的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和聯邦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局,荷蘭成立了國家食品局,法國設立了食品安全中心。

日本也應是一個單一主體執法的國家,它的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是分離的,由厚生省的醫藥食品局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管與執法,而在農水省設立消費安全局,不再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職能。

(三)食品安全執法主體模式的比較

1.單一主體執法模式避免多頭執法

多頭執法,是指多個執法主體對于同一對象就同一行為施行多次執法行為的現象。多頭執法是所體現的實質是政府機構設置重復,權力運行機制不暢通。多主體食品安全監管行政執法涉及的部門一般比較多,起碼是在三個部門以上。作為食品安全監管,多部門設置的原因是希望能夠更加全面細致的執法,不形成執法漏洞。但實際工作中,在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四個環節中,每一段之間的權限并不是十分的清晰,由于食品安全問題關乎國計民生,通常會有幾個部門同時在進行執法,各個部門之間由于各種原因可能出現協調與溝通不暢,導致信息失衡,最終導致多頭執法問題的出現。

2.單一主體執法避免多主體執法的沖突

單一主體執法能夠食品安全的統一性,對于食品安全設置的標準不同,必然導致不同部門的執法沖突,同時,如果多部門都擁有設定法規的權限,那么在執法的過程中也會出現無法可依的情形。有時候,并不是執法人員本身的原因,在多主體執法的情況下,執法法規較多,面對法律法規在某些領域的重合,執法人員一概認為是職權不清,分工不明,執法沖突就是爭奪管轄權。

3.單一執法主體模式節約執法成本

由于食品的多樣化,如果采用分段或者是品種監管,必然需要多部門,而且有些部門之間的職能還可能出現交叉,同時,每個部門還會有自己的執法隊伍,因此執法隊伍在多個部門間被擴大,最終導致執法隊伍膨脹。這樣的執法隊伍執法的成本就比較高,因此從總的來說,一般都會采取運動式執法,導致執法不到位,食品安全問題頻發。在單一主體模式下,可以提高人員的使用率,避免不必要的人員。同時,當食品安全執法權力分散到各部門手中,各部門各自為政。對于一些比較棘手的問題,部門之間就相互推諉,最終導致事件的惡化。在這樣的情況下,既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執法的成本,降低了執法效率,又使得食品安全保障目標難以實現。

三、完善寧波市食品安全執法模式

(一)設立單一食品監管部門,實行統一執法管理

寧波市作為計劃單列市,和深圳處在同一地位。深圳市在我國食品安全執法中就帥新做出了有實質意義的創新。深圳市設立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將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改為深圳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其食品監督管理職能剝離出來。寧波市可以參考深圳的做法,整合執法力量,實行統一的食品安全執法管理。有一種做法就是將食品安全監管統一到現有部門,即食品藥品監管局,強化其職能,查處所有環節的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另一種做法即是設立新的食品監督管理局。筆者認為可以將食品安全職能集中到現有的食品藥品監管局上,一是保證設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初衷,二是節約行政部門設置的成本問題。寧波市已經在今年開始進行了改革。根據寧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指導意見》,全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劃入原由衛生部門承擔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管職責,同時繼續承擔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職責。

(二)制定寧波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

浙江省的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已經出臺,其中對于流動商販和小作坊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但是仍有不少漏洞,比如冷凍倉庫過期食品的檢查問題。同時,為了配合寧波市食品安全單一執法主體模式的建立,應該制定與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寧波市制定實施細則應該注意以下要點:一是確定食品風險評估的情形及安全處理機制;二是街頭食品攤販應當在指定的區域經營;三是對食品安全執法機構的權力監督;四是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的規定。

第6篇:食品安全法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食品召回 政府 責任

一、政府是問題食品召回的必然義務主體

(一)政府合法性的重要來源

在“民以食為天”的語境下,關系到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一直是人們普遍關心的話題;民眾能夠放心地消費企業為民眾提供的食品是社會民意的期望所在。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僅反映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和消費者保護制度滯后,而且反映了作為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線的食品召回制度在實際實施中的無力與無奈,這是政府責任失位的重要表征,這也可能會導致民眾對政府的領導和管理能力產生懷疑、反感和抵觸,從而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基礎。鑒此,政府應轉變政府職能,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我國食品市場進行政府規制,利用食品召回這一手段,預防和減少缺陷食品帶來的危害,獲得民眾的價值預期。這樣,既體現了其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所起的作用,從而避免政府因食品安全問題而面臨的合法性危機,鞏固執政根基;又有利于改善政府的工作效能和形象,提高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信任感。

(二)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現實需要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的基礎,保障具有人權屬性的生命健康權,是國家和政府的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食品安全問題直接危及和傷害的是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在生產的各個環節加以控制和監督;但我們應承認的一個基本事實是,即便這樣,企業提供給市場的食品也不可能保證100%的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可以將已經離開生產線并進入流通領域的缺陷食品拒絕在消費者門前,可以避免缺陷食品對公眾造成健康乃至生命的重大危害,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重要的一個環節。縱觀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食品召回制度,其特點之一就是開展缺陷食品的召回是將消費者的安全健康作為首要考慮因素。由于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存在不足與缺陷,在實踐中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預防作用,我國民眾的生命健康權仍得不到切實保障,民眾對食品召回制度不接受,并最終演變成對政府公信力和管理能力的質疑。

(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訴求

公平正義是社會長治久安的基礎。公正正義作為一種道德準則,不能通過市場實現,而政府的公共性使其可以而且必須承擔起維護公平正義的責任。公平正義的根本,是保證不同群體都能享受相同的權利,并由法律和秩序為這種權利表達提供保障。近年來頻頻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我國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缺位,而這中間,基層尤其是農村的食品安全形勢更為嚴重。利用食品召回制度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蹤系統和食品溯源技術,可以收集基層的食品市場信息,記載食品安全的所有信息;一旦發現危害消費者健康的食品安全問題,即可迅速、準確定位危害來源,回收不安全食品,使社會產品消費環節中的所有參與者都享有平等的、公開的、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權益。

(四)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必然要求

在服務型政府的語境下,政府只是一個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其把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食品召回制度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戰略問題的食品安全問題的最后一道“防火墻”,政府為建立和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采取的措施、制定的政策是政府尊重人民意愿,體現人民要求,為人民利益服務的表現。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有所作為,不僅可以極大地消除公眾對消費環境的危機感,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而且可以增強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公仆意識,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我國食品召回中政府責任的主要內容

(一)制度供給責任

總的來看,我國的食品召回制度已經確立,但并不完善和健全。以法制法規的制定為例,我國雖已有《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作《規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但《規定》只是部門規章,法律位階較低,不能統領除質量監督機構外的其他食品監管部門;《食品安全法》只對食品召回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相對于《規定》有很大進步,但仍未解決與《食品安全法》銜接不暢、召回對象和范圍不明確、主體范圍規定不全面、程序不夠完善、召回食品后續處理監督不力、責任主體處罰力度太低等問題。

除法律法規不健全外,有關食品召回的各種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行業標準等也需要明確和補充,如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只有500多個,不管是數量上還是范圍上,都不足以涵蓋所有食品,不能為準確認定是否屬于問題食品提供標準和準則。

制度供給是政府依法行政和法律具有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礎條件。鑒此,政府應承擔起食品召回的制度供給責任,包括制定法律、法規,具體的制度設計和各種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行業標準等以及調整、完善、補充、細化以保證其有效銜接和高度一致,使其更具備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在誠信缺失的當下,應從嚴法入手,大幅提高對違法者的懲罰力度,提高違法者的“風險成本”,使違反召回責任的成本大于企業因此所獲的利潤,從法律上遏制制假售假行為。同時,可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做法,如加強行業自律、制定食品召回指南等。

(二)監管責任

食品安全行政監督部門在對問題食品召回的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其一,極少履行責令召回的職責。食品安全行政監督部門負有對缺陷食品進行責任召回的義務,但在實踐操作中,監督部門一般僅對檢查定為不合格的食品進行媒體曝光、罰款處理或停產整頓,卻鮮有責令召回的行為。據某位學者對國內2008-2010年公開報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統計來看,我國食品安全行政監督部門對問題食品進行責令召回僅有57例。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國責令召回主要是采取分段多頭的方式進行,這樣的執法方式容易出現重復執法或相互推諉的情況,最終導致的是責令召回的效果不顯著。

其二,對問題食品的召回后續監管不力。在實踐中,對已召回的問題食品的處理是依靠問題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的,由于我國法律對問題食品召回后的處理過程和結果的監管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加之無處理問題食品的相應標準和公示制度,僅靠企業的自律和能力難以達到徹底性、合理性、及時性的處理要求。

要解決上述問題的前提是明確統一的食品召回監管主體。在2013年國務院在機構改革中,新組建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該局的設立對改變我國原來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部門眾多、管理混亂的情況大有裨意,但各級地方政府仍是原有的食品安全聯席會議的管理架構。鑒此,各地政府可成立省一級或市一級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是實施“以一個部門為主”的監管模式來打破相關行政部門各自為政、重復管理、職責不清、互相推諉的局面,加強執法力度,從而減少社會成本浪費,提高食品召回實效。同時,為避免不安全食品經過廠家“回爐”后再次流入市場,有學者建議,可以成立由政府督導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該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在執法部門的現場監督下進行銷毀或作其他無害化處理。

在明確統一的食品召回監管主體的情況下,應完善行政責任的法律體系,規范行政責任構成要素,加大對政府的懲罰力度,以形成有效的監管責任追究制度來約束監管部門的行政權利。除此外,食品召回的監督應要有公開、透明的監督保障的手段,如有學者提出,可由政府的食品召回監管機構作為食品召回信息公布的主體,在食品召回的各個環節,采取新聞會或網絡信息或銷售場所公告或海報等方式對食品召回情況進行公示。

(三)財政支持責任

食品召回制度的切實落實將給企業帶來不小的經濟負擔。其一,食品召回成本過高,國內企業特別是小型企業難以承擔。食品的召回,對企業來說是一種負擔,不僅要損失產品本身,還要支付因召回和處理產品的所有運輸費用、人員費用、處理費用、信息披露費用等,加上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尚處在起步階段,缺乏必要的社會基礎和認同,食品召回的成本不僅僅是召回食品本身的損失,更大的是食品企業的聲譽下降和市場份額的喪失,同時,上市公司還要承擔市值的損失。其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礎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蹤系統和食品溯源技術食品追溯體系,這需要企業投入成本來購買相關的設備、數據庫等。目前,我國大約有35萬家食品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無經濟實力來建設追溯體系,而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由政府設定一個技術門檻,要求必須建立有追溯體系的企業才可以進入市場)來解決這一問題是不現實的。

綜上,在食品召回制度實施的過程中,需要政府給予企業一定的財政支持或是通過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分散企業在食品召回中面臨的風險。一方面可以通過稅收減免的方式對建立有食品追溯體系的企業給予經濟上的優惠;對主動召回的企業給予經濟上的寬大處理,鼓勵企業在食品召回中誠信自律。另一方面可以借鑒歐美國家的經驗,由政府倡導實行產品召回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該責任保險是由政府、企業共同出資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在合同生效期間, “召回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此制度的建立,不僅可以分散企業經營風險,而且由于得到專業的應急策略指導,企業抵御突發事故的能力也會增強。

(四)宣傳教育責任

第7篇:食品安全法論文范文

中圖分類號:D92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9-029-02

近期,中央電視臺推出“舌尖上的安全”系列報道,對食品安全亂象進行跟蹤報道,食品安全問題又引起廣泛關注。據中國新聞網2013年6月17日報道,實施四年的我國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將啟動修改,治亂用重典,加大食品違法行為懲處力度,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成為此次修法過程中公眾關注的焦點。 與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鄰國日本長期擁有“食品安全的神話”,鑒于中日文化的相似性和法制的傳承性,日本的成功經驗或許可以為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供借鑒。

縱觀各國的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都是在規定食品安全風險分析機構的組成和職責、進行風險分析的情形、風險分析的具體程序等等,這些內容主要屬于行政法的范疇。因此,本文在行政法的視野下,比較研究中日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建議。

一、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概述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是指通過對影響食品安全質量的各種生物、物理和化學危害進行評估,定性或定量描述風險特征,并在參考了各種相關因素后,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措施,并對有關情況進行交流的過程。 根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對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定義,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是由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三部分構成的完整體系。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作為風險分析方法在食品安全領域的應用,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顯著特征:

第一,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具有科學性和客觀性。食品安全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因此,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應當遵循客觀規律,運用科學方法,通過大量的科學研究得出風險評估結果,并以此為依據制定風險管理措施。它以科學為基礎,每一環節都是依據科學研究結論,而不是某個人的主觀臆斷,具有顯著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第二,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具有專業性和獨立性。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由醫學、農業、食品等領域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進行,具有極強的專業性。為了確保風險評估結果科學客觀,很多國家都實行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相分離,提高風險評估機構的獨立性。風險管理則由專門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從而使風險分析制度具有了較強的專業性和獨立性。

第三,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具有公開性和透明性。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是在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下誕生的,很多國家也是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機下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這就要求它不僅要從客觀上保障食品的安全,還要從心理上重建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信心。因此,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非常強調分析過程的公開和透明,通過多種方式積極與社會公眾加強風險交流。

二、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現狀和問題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國際社會普遍遵循的原則,但是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尚不完善,與發達國家還有一定差距。

(一)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現狀

在風險評估方面,農業部成立了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是對農產品質量進行風險評估的最高學術和咨詢機構。衛生部組建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交流。2011年10月13日,籌備三年之久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在北京成立,該中心是我國第一家國家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業技術機構。

在風險管理方面,我國實行的是分段監管體制: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承擔綜合協調職責;國家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在風險交流方面,我國對其重視不夠,相關法律規定多為原則性的,如《食品安全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二)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存在的問題

1.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過于分散。根據現行法律,農業部成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衛生部成立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并舉辦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三個機構性質和職責相似,人員結構基本一致,但卻屬于不同的部門。造成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過于分散,影響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進行。

2.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機構合一受到質疑。我國現在承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大多由風險管理部門組織,使得其提交的風險數據或決策建議有受到行政管理者意向影響的嫌疑,加之風險交流工作滯后,使公眾對風險評估結論的真實可靠性產生了質疑,從而缺少了公信力。

3.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部門協調性差。由于我國實行分段監管模式,由衛生部、農業部、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共同承擔。但是現實中各部門溝通協調性較差,互相推諉扯皮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出現了“十幾個部門管不了一桌菜”的尷尬局面。

4.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落后。盡管我國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都要求加強風險交流,但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依然落后,此前關于乳品安全標準的爭論更證明了這一點。衛生部2010年3月頒布的乳品安全標準要求每百克的蛋白質含量大于等于2.80克,生鮮乳菌落總數允許每毫升200萬個,而此前的1986年標準分別是不低于2.95克和不超過50萬個。難怪媒體驚呼“一夜倒退了25年”,更有人認為乳品新標準是以保護奶農為借口,被個別大企業綁架的標準。面對公眾的強烈質疑,衛生部只解釋道:標準符合中國國情和產業實際,引發人們強烈不滿,更突顯出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的落后。

三、日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考察

為應對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食品安全,日本政府引進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修改食品安全相關法律,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也進行了改革。

(一)日本食 品安全風險分析的法律制度

日本政府根據國內外食品安全形勢發展需求,在2003年頒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明確了制定與實施食品安全政策的基本方針是采用風險分析手段:第一,風險評估。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時,應當對食品本身含有或加入到食品中影響人體健康的生物、化學、物理上的因素,進行影響人體健康的評估。第二,風險管理。為了防止、抑制攝取食品對人身健康產生的不良影響,應考慮國民飲食習慣等因素,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第三,風險溝通。為了將國民的意見反映到制定的政策中,政府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時,應采取必要措施,向國民提供相關政策信息,為其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并促進相關單位、人員相互之間交換信息和意見。

為了適應新的食品安全形勢,制定于1947年的《食品衛生法》也于2006年進行了修改。該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質量安全與衛生的重要法典,對幾乎所有食品都有詳細的規定,包括制定食品、添加劑、器具和食品包裝的標準和規格等。此外,日本政府還對《農林水產省設置法》進行部分修改,把風險管理部門從產業振興部門分離出來,并予以強化,成立產業·消費局。

(二)日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的管理機構

為加強政府對食品安全的管理,日本于2003年在內閣府增設食品安全委員會,與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共同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

日本食品安全委員會隸屬于內閣府,是專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機構,主要職能是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等風險管理機構進行勸告和監督。厚生勞動省作為真正行使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主要對進出口及國內市場的食品衛生實施監管。另外,隨著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建立,厚生勞動省的職能已由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并舉轉變為單純的風險管理。農林水產省主要負責對生鮮農產品的監管,它與厚生勞動省的區別在于側重對農產品生產和加工階段進行風險管理。

四、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建議

通過對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現狀的分析,對比鄰國日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經驗,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

(一)整合現有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

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過于分散,不利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開展。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整合,把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整合成新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衛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門負責監督、審核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二)實現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的分離

在借鑒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基礎上,我國應當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進行改革,實現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與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機構的分離。由新成立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專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工作,把風險評估機構從風險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直屬于國務院,以提高其地位和獨立性。

(三)強化各風險管理部門的協作

由于我國實行分段監管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因此,必須加強部門之間的密切協作,以免出現監管漏洞或交叉重復。首先,我們應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各監管部門按照自己的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其次,在各部門設立專門溝通窗口,建立相互間暢通的溝通渠道,及時互通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四)加強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和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機構都應當切實加強風險交流工作,建立暢通的風險交流渠道。首先,可以利用網絡、熱線公布風險信息或風險評估結果,使公眾及時獲取可靠的科學信息;其次,吸納消費者代表參加風險分析過程,消費者代表的加入有助于促使專家重視食品的安全性,增加公眾對風險分析結果的信任。最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和風險管理機構應當理性面對媒體,及時召開新聞會,公布相關風險信息或風險評估結果,防止個別媒體借機炒作。

注釋:

魏銘言.最嚴食品安全法力爭年內完成修訂如何重典治亂.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3-06/17/content_20580695.htm.2013-06-19.

孟勇.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的發展與應用.大眾標準化.2011(S2).49-50.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http://chinafoodsafety.net/newslist/newslist.jsp?anniu=Introduction.2013-06-20.

周雪.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17.

第8篇:食品安全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食品安全 新聞 報道 媒體 綜述

在“三鹿奶粉”、“蘇丹紅”硝煙未盡,老百姓對餐桌食品仍然提心吊膽的時候,2010年,食品安全事件又接踵而至,“地溝油”、肯德基的“橡膠門”、圣元奶粉的“早熟門”……媒體對這些事件進行了大力地報道。新聞學者們對于這些報道進行了細致地研究。本文在中國知網(CNKI)上以“食品安全”、“新聞”、“媒體”、“報道”等為關鍵詞,選取2010年發表的論文為研究對象,進行分析整理,對食品安全報道的研究方向、研究內容及研究理論進行總結,以期為食品安全報道的研究者提供一些借鑒。

一、食品安全報道的研究范圍

在選取的22篇關于食品安全報道的研究中,有的是著重于事件報道本身,選取當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報道的研究,如《以訛傳訛成就麥當勞“橡膠門”》①;有的是著重于媒體本身,對某媒體整體食品安全報道的研究,如《上海主流報紙食品安全報道分析》②;有的是著重于探討媒體責任及表現,套用理論研究媒體食品安全報道優缺點,如《框架理論視野中的食品安全報道研究》③。

從統計篇數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報道的研究者更希望通過對報道的分析,進而用理論解釋研究媒體在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應如何作為,承擔何種責任。

二、食品安全報道的研究內容

通過對目標文獻的分析整理,2010年食品安全報道研究的主要內容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對報道本身的分析研究

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媒體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刊發大量的報道,這些報道能否做到及時、準確、公正?王寧④和李蕊⑤通過定量分析為主要方法對《人民日報》關于“阜陽奶粉”事件、“蘇丹紅”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等三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報道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梳理,從中探尋主流媒體在食品安全事件報道的議題設置、報道體裁、表現手法等方面的特點和不足。趙欣⑥搜集了2008年9月12日―10月23日《大公報》對“三鹿事件”的報道,通過標題、欄目、報道內容等分析《大公報》對“三鹿事件”的報道特征,認為在此次報道具有貝斯沃斯和凱莉提出的“典型的食品危機”報道的特征以及新聞報道中存在著“新聞螺旋”的觀點。

也有學者對不同媒體的報道進行對比分析,李⑦選取《人民日報》和《南方都市報》作為樣本,對兩報的報道數量、報道類型、報道主題、消息來源及版面編排等方面進行量化分析。李妍⑧選擇《人民日報》和《紐約時報》對于關于食品質量安全危機的高密度跟蹤報道為研究樣本,采用內容分析法,對其主題進行盡可能詳盡的分析,研判在不同的國家利益、文化傳統、政治制度背景下,兩家報紙在報道角度、報道手法及報道影響方面的不同。

趙等⑨以飲食、營養、食品為關鍵詞檢索中央電視臺新聞節目數據庫,共檢索出1982-2008年間相關新聞報道943條,他們分析中央電視臺新聞報道對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的關注程度、關注重點及其在近年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變化,認為中央電視臺有關食品安全新聞報道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當前相關領域的現狀,但媒體關注的熱點與公共衛生所面臨的關鍵問題之間有所偏差。于⑩選取自2007年3月起至2008年12月,《紐約時報》關于中國消費品安全問題的報道,共計217篇。通過對所選取的報道進行批評話語分析,他認為,中國應該加快建設與綜合國力和國際威望相適應的話語權系統,改變中國在許多與自身有關的問題上面臨的話語權困境,讓世界聽到更響亮的中國聲音。

2、對報道引起反應的研究

媒體對于食品安全事件報道引起的影響,是研究者的關注熱點,大量的文獻都是關于此類的。

危瓊⑾認為,近年來報紙對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報道,已經由單純的曝光逐步呈現出理性色彩,并且呈現出多元化的報道趨勢。她通過對《人民日報》和《南方都市報》兩份不同性質報紙相關報道以及其它媒體部分報道的研究,認為媒體在處理和報道此類事件中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責任,其表現不僅關乎社會公器角色的實現和環境監測功能的發揮,而且關乎事件的解決和社會的穩定。

然而更多的是對食品安全報道不當的批評。門玉峰⑿在其《北京市食品安全的媒體適度監督作用研究》一文中列舉了媒體對食品安全事件不當炒作的5種表現:報道內容失實、混淆關鍵概念、夸大問題程度、解釋說明不夠、和以訛傳訛。他分析了媒體在對食品安全事件進行報道時出現問題的主客觀原因,主要有媒體自身的原因,媒于信息通道的末端,企業缺乏社會責任和危機公關意識以及評估機構沒有被納入常規的食品安全體系。這些非適度性的問題,給企業和行業造成了損失,同時也為社會和公眾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2010年的2個食品安全事件“橡膠門”和圣元奶粉的“早熟門”最后都被確認為偏差,這不得引起新聞學界對于媒體食品安全報道結果的深思。

張彬⒀在《守望者還是終結者――試論面對食品安全,媒體所扮演的角色》一文中感慨,“作為媒體人,筆者曾不止一次目睹了食品安全事件毀掉一個企業甚至一個行業的事件。當無良老板、企業得到應有下場而大快人心的同時,那些枉受牽連損失慘重的誠實守信者往往只能默默承擔。都說媒體是懲惡揚善的有力武器,但面對著一家家消失的‘百年老店’,黯淡的‘質量明星’,我們除了扼腕,也不得不思考,這真的是我們想得到的結果嗎?許多食品安全問題是在鉛字、鏡頭、鎂光燈下被刻意夸大、掩蓋甚至扭曲了的。筆者看來,媒體應該是國民經濟各行業利益的守望者,而非終結者。”

3、對食品安全事件中媒體責任的探討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總則第八條,賦予了新聞媒體重要的使命: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馬志紅⒁認為,在報道食品安全問題上,媒體該發揮的作用有:(1)發揮信息傳遞功能,及時對環境進行監測和預警。(2)發揮輿論監督功能,催促政府企業履行相應職責。(3)發揮社會協調功能,維護社會的穩定。

張超⒂更加強調報道的時效性,他認為新聞輿論監督的及時、時宜和長效是保證其起到積極社會效果的要件之一。只有在媒體和公眾的共同努力和監督下,民眾才能吃到真正安全健康的食品。

溫錦清⒃詳細探討了如何做好食品安全報道,他從三個方面著手論述:(1)在食品安全問題上,中國社會的媒體監督力度和反應速度已超過了監管部門,從而成為最及時最有效的監督;(2)在食品安全報道上,媒體要做到理智和有分寸。要有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3)要解決食品安全報道中出現的問題,既要依靠媒體的輿論監督,又要強化政府、企業、評估機構以及公眾的積極作用,建立一個運轉良好的食品安全信息傳播體系。媒體方面要加強新聞自律,正確發揮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要加強記者職業道德修養,杜絕惡意炒作;要培養記者的科學素養,倡導新聞報道的科學精神。

三、食品安全報道研究所選用的新聞理論

對于食品安全報道的研究,不少學者都采用了“風險社會理論”,如黃旦⒄,郭麗華的《風險社會視野中的中國食品安全報道――以2006年“多寶魚”事件為例》,該文從風險社會的角度,以2006年的“多寶魚”事件為例,說明食品安全問題為什么會變成了食品安全的報道問題,這里面既有因果關系的難以確立,也有事件本身的后果無法測量,把責任全歸之于媒體是不公平的。同時,中國的媒介在報道食品安全時,也必須改變觀念,從自以為是的監督者成為客觀公正的“雷達”。

也有學者借用“框架理論”的成果,蘭州大學的萬麗麗⒅基于框架建構理論,采用內容分析和文獻分析的方法對以《人民日報》、《河北日報》、《蘭州晨報》、《東方早報》為代表的報紙媒體在2008年9月11日到2008年11月11日之間對于“三鹿問題奶粉”的報道進行了分析和研究。

結語

食品安全大于天,做好食品安全報道也至關重要。本文期望通過對2010年相關研究的整理綜述,對于后來的研究者能有所借鑒。總的來看,這些研究肯定了食品安全報道對于社會民生的有益之處,認為大多數媒體發揮了“社會觀察者”的功能,但是也對報道失誤所帶來的弊端進行了分析與批評。同時,更多的學者運用新聞理論進行分析,也正試圖尋找一條完善食品安全報道之路。

參考文獻

①孫尉翔,《以訛傳訛成就麥當勞“橡膠門”》[J].《新知客》,2010(8):20-21

②陳都,趙士林,《上海主流報紙食品安全報道分析》[J].《今傳媒》,2010(5):76-78

③張晏,《框架理論視野中的食品安全報道研究》[D].暨南大學,2010

④王寧,《食品安全事件的媒體呈現:現狀、問題及對策――以〈人民日報〉相關報道為例》[J].《現代傳播》,2010(4):32-35

⑤王宇,李蕊,《食品安全事件的媒體報道特色及優化建議――以〈人民日報〉相關報道為例》[J].《東南傳播》,2010(6):37-39

⑥趙欣,《食品安全事件報道的特征及“新聞螺旋”――以大公報對“三鹿事件”的報道為例》[J].《新聞世界》,2010(3):69-70

⑦李,《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比較兩家報紙頒布前后的報道內容》[J].《新聞愛好者》,2010(3):18-19

⑧李妍,《由三鹿奶粉引發的食品質量安全危機報道》[J].《新聞愛好者》,2010(2):57-58

⑨趙,衣,李可基,《中央電視臺有關飲食營養和食品安全新聞調查分析》[J].《中國食物與營養》,2010(8):4-7

⑩于,《涉華消費品安全報道的批評話語分析》[D].黑龍江大學,2010

⑾危瓊,《食品安全事故報道的趨勢透視――理性色彩和多元化關照的回歸》,2010(10):95-96

⑿門玉峰,《北京市食品安全的媒體適度監督作用研究》[J].《中國商界》,2010(4):9-12

⒀張彬,《守望者還是終結者――試論面對食品安全,媒體所扮演的角色》[J].《輕工標準與質量》,2010(2):55-57

⒁馬志紅,《食品安全中媒體的監督作用》[J].《消費導刊》,2010(8):317

⒂張超,《從食品安全談新聞輿論監督的時效性》[J].《才智》,2010(26),172-173

⒃溫錦清,《食品安全報道和輿論監督》[J].《新聞戰線》,2010(4):85-86

⒄黃旦、郭麗華,《媒體先鋒:風險社會視野中的中國食品安全報道――以2006年“多寶魚”事件為例》[J].《新聞大學》,2008(4):6-12

⒅萬麗麗,《國內報紙媒體對于食品安全的報道研究》[D].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第9篇:食品安全法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近年來在多個領域政府監管屢屢失靈。本文對乳品行業質量監管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為:初次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公眾對政府治理效果具有良好預期,消費者對違規企業的信任能迅速恢復;但財稅分權的制度設計決定了地方政府與地方企業利益的高度契合,質檢機構縱容、偏袒、保護違規企業是經濟生活的常態,只有爆發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危及社會公共安全時,政府才會對違規企業進行運動式打擊;食品安全事件的頻繁爆發導致消費者不斷修正對政府治理的預期,最終導致消費者對政府和企業都喪失信任。政府監管頻頻失控比市場自發調整對消費者信任的損害更為嚴重。

一、引言

近年來在衣食住行領域,“房價居高不下”,“假藥”、“假疫苗”、“毒奶粉”事件輪番爆出。治理機制有多種,但由于中央集權的經濟體制轉軌路徑依賴,公眾對政府依然具有強的依戀情結,所以每當爆發大的公共安全事件時,公眾都把有效治理的重望寄托于政府,一系列的行政性治理手段也會應運而生,但政府治理效果并不顯著。以近幾年頻繁發生的“三聚氰胺”事件為例,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中央政府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頒布了新的乳品標準、下發了《奶業整頓和振興規劃綱要》,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成立了以國務院副總理領導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等措施,但是2008年的“三聚氰胺”的陰霾尚未褪去,2009年底、2010年“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卷土重來。

本文關注的主要問題是:對于頻繁爆發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能否真正徹底治理?如政府不能有效治理,這將會對消費者信任修復起什么作用?本文通過主成分分析的方法,以乳品行業“毒奶粉”的治理為例,探尋政府在不同階段所出臺的政策措施對消費者信任修復、乳品行業發展的階段性影響、最終影響,并提出相應對策。

二、適應性預期與政府調控效果的關聯性分析

預期在經濟學中被定義為經濟主體對與其決策有關的未來經濟變量所作的預測或估計。預期成為影響經濟活動的重要變量,在現代經濟研究中,它經常作為一個內生變量被納人到經濟模型中。預期根據形成機理的差異分為靜態預期、外推性預期、適應性預期和理性預期。按照適應性預期理論,經濟主體在對經濟變量進行預期時,不僅會考慮他們以前對該變量所作的預期,而且還會對他們過去的預期誤差進行修正。以價格預期為例,pte=pt-le+η(pt-l-pt-1e)

式中,pte代表經濟變量p的預期,η為適應系數(0<η<1)。該式表明,經濟主體對經濟變量所作的預期是在上期預測的基礎上,通過修正上期預測誤差而實現的。經濟主體可以不斷地通過學習、積累預期經驗,調整預期使之接近于實際情況。如果被預期變量一直處于平衡變化中,修正機制將有助于形成正確預期;反之,如果被預期變量發生了系統性變化,經濟主體的預期將會發生失靈。

適應性預期與政府調控效果的關系為:只有公眾預期的價格和實際的價格變化不一致時,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才能起到作用;如果兩者相一致,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失效。如圖1中的C點,如果實際的通貨膨脹率為6%,而公眾預期的通貨膨脹率只有3%,在短期內由于企業和工人并不能觀測到其他人的價格變化,企業會覺得價格上升是來自公眾需求的增加,同時由于工人實際工資的下降,企業會增雇工人,增加產品供給。

圖1:適應性的政策效果

本文以實證的方式,以乳品行業的政府調控為例,說明由于政府目標函數局限,政府并不能對食品行業進行長期、有效的監管,只能在食品安全事件爆發的高發期通過運動式的、間歇式的打擊使得食品安全事件暫時得以遏制,食品安全事件將頻繁發生;只要地方政府目標函數不變化,政府治理效果必將處于平衡變化中;頻繁爆發的食品安全事件將導致公眾不斷調整對政府治理效果的預期,最終公眾將不再相信中央政府的食品監控,進而陷入對乳品行業、政府的低度信任陷阱;由于政府無效的治理,公眾對乳品行業的信任將墜人更低層次。

三、政府監管效果與消費者適應性預期的逐步調整

(一)初期公眾對政府監管具有良性預期,政府監管促成消費者信任的迅速恢復

2008年9月“三聚氰胺”事件首次公開曝光。在事件初期,消費者對國產乳品企業的信任降至冰點,消費者拒絕購買任何國產乳制品,各大知名企業由巨額盈利轉為巨額虧損,一度面臨破產、被收購的威脅。嚴重的產品質量危機后,消費者信任修復本是件極為困難的事情,但是,非常奇怪的是自2009年的第三季度開始,國產乳品行業竟然起死回生,多家企業出現了過10億元的凈贏利(表1),消費者重新恢復了對國產乳品企業的信任。

表1:大型乳品企業的凈利潤(單位:億元)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奶業年鑒》(2010)的相關數據整理得到

消費者信任修復是外界諸多因素通過影響消費者心理而起作用的。從2008年9月到2009年9月,各相關利益主體都作出了反應。如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措施(追究三鹿企業領導的刑事責任、在全國開展查處銷毀問題奶粉的專項活動、啟動行政問責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成立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企業也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公開生產視頻邀請公眾監督、加大產品質量宣傳、開辦自己的牧場、整頓奶站向奶站派駐質檢員、企業領導的公開道歉和承諾、扶持奶農鼓勵奶農更換奶牛品種等)。

表2:樣本特征信息

為了確保每個多重量表測量特性概念的充分性與適當性,本文在做主成分分析之前,還做了模型內部一致性信度與效度檢驗。(1)KMO檢驗。KMO檢驗是取樣適當性度量參數,KMO值越大表示越適合進行因子分析。KMO檢驗結果為0.875(表3),大于學者Kaiser給出的0.5取值標準,適合因子分析。另外,從巴特利球形檢驗給出的相伴概率為0.000來看,非常顯著,適合因子分析。(2)信度檢驗。信度檢驗是為了測度量表的可靠性和穩定性。經檢驗所有變量以及整體模型測量量表的克隆巴赫內部一致性系數a都大于有關研究建議的可接收水平0.7,顯示了很好的內部一致性信度。

表3:KMO檢驗和巴特利球形檢驗

根據主成分分析方法的原理,運用SPSS統計分析軟件計算出了各因子所對應的特征值、貢獻率、累計貢獻率與各指標變量正交旋轉后的因子載荷矩陣。表4為計算得到的影響消費者信任修復的主成分方差貢獻率,前四個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達到86.095%,所以原來的15個變量反映的信息可由前四個主成分來反映。通過刪除各變量的因素載荷陣表中loading≤0.5的小載荷量后,變量與因素之間的關系變得更為清晰,然后,通過直角轉軸法把載荷陣表中交叉、重疊的變量剔除后,可清楚地看到第一、第二主成分的累積貢獻率達到了67.600%(表4),這說明2008年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費者對大型乳品企業的信任能得以迅速修復,第一、第二主成分起到了最關鍵的作用。

表4:影響消費者信任的主成分方差貢獻率

在主成分分析中,問項(可測變量)的相關系數的大小可以表示可測變量的重要性。第一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反映了問項對所研究目標的貢獻,該值越大說明問項與所研究問題的關系越密切。本研究的第一主成分為:中央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主抓領導負責制和《食品安全法》及新標準的頒布。它表示了在2008年食品危機后,中央政府向公眾展示了中央政府強力打擊的決心。長期的集權制管理體制使公眾依賴于相信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強力打擊的決心和態勢給了公眾食品暫時安全的預期。

表5:旋轉成分矩陣

(二)地方政府的目標函數決定了監管的局限性和公眾預期變量的平衡性

中國的食品監管檢測機構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級,但絕大多數產品的檢測是由地方政府質檢機構進行。在檢測技術可得的條件下,檢測結構是否嚴格檢測,檢測結果真實、可靠、及時的前提條件是各級政府質檢機構以消費者利益最大化為目標,但在財政分權的財稅體制下,兩級監管機構的目標函數都與消費者利益最大化不相吻合。通常情況下,中央政府質檢機構的目標函數是通過執法投入和執法方式的變化使總成本最小,即min:c=h(e,u)+c(h(e,u),u)+e(其中h同時考慮到損害者、受害者利益和損失后,事件所造成的凈損差,e為執法投入,u為執法方式,g為地方經濟增長率,c為總成本),而處于官僚層級結構中的地方質檢機構的目標函數則是職務晉升。在改革開放后,經濟績效成為官員晉升的最重要影響變量,即地方短期GDP增長率的最大化是地方政府追求的目標,max:g=g(h(e(u)))。

(三)食品安全事件頻發促成公眾預期不斷調整,公眾信任水平走低

l、食品安全事件頻發導致公眾不斷調整預期

通過分析可知,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首次爆發后,消費者信任迅速修復的主要推動力是政府的大力打擊,是公眾對中央政府的信任,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目標函數與公眾祈求食品安全目標并不一致,地方政府與當地企業利益高度契合,寬松的食品安全監管必為常態,食品安全事件必將頻繁發生。2010年初期和2010年7月份“三聚氰胺”奶粉再次流入市場就是見證。反復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消費者對政府治理食品安全效果的預期不斷降低。

2、公眾調低預期導致消費者對企業信任進一步降低的驗證

消費者購買國產奶粉、進口奶粉的愿望的前后變化可驗證消費者信任的再次走低。筆者在2010年的4月份和2010年7月份(最近的一次“三聚氰胺”事件后)兩次對消費者對進口奶粉和國產奶粉的購買愿望、奶粉品牌的更換頻率、如果國外知名企業進駐中國生產液態奶且價格相同,消費者更換液態奶的愿望三項內容做了調查。

表6:消費者對奶粉的購買愿望(單位:%)

從消費者對奶粉購買品牌的更換狀況對消費者信任走低進行驗證。持續購買是衡量消費者忠誠度的最重要的指標。2010年4月份的數據顯示,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首次發生后,消費者在國產與進口、國產與國產奶粉品牌的更換率大幅度上升,經常更換品牌的比例竟然高達41.46%,而經常更換品牌的一個重要的原因竟然是“還不相信奶粉的質量,經常更換可以避免風險”,其比例高達74.47%(表7)。這么高的更換率充分說明了消費者內心深處潛在的不信任。2010年7月份的數據顯示消費者經常更換的比例又上升為53.2%。

表7:對國產奶粉和進口奶粉的更換比例(單位:%)

從消費者液態奶的更換愿望對消費者信任走低進行驗證。目前液態奶由于還沒有國外企業進行本土化生產,并沒有形成實際競爭,是大型乳品企業贏利的主要支撐點。消費者可能是考慮到液體奶的保鮮技術、并沒有切實體驗到國外本土化生產的液態奶等原因,所以目前消費者愿意更換的愿望比例并不是很高,在2010年4月份的調查中,有30.02%的消費者表示愿意經常換成國外的液態奶,在2010年7月份的調查中,該比例上升為41.06%(表8)。這說明頻繁發生的“三聚氰胺”事件導致消費者內心最深處的安全也被觸動了。

表8:對外國液態奶的更換愿望比例(單位:%)

四、實現公眾良性預期的監管條件的構建

(一)中央政府應進行一些根本制度改革,改變公眾預期的系統環境

信任重建的一個重要的條件是,信任危機后低信任度的企業除了應受到政府的嚴厲懲罰外,還應受到市場的懲罰,即長時間退出市場;高信任度的企業能夠享受品牌、或信任溢價。市場強的硬約束才能使企業重視質量,對企業形成正向激勵。要實現地方政府對違規企業的有效監管、從根本上減少食品安全事件,必須在財稅制度、官員考核方式等諸多方面進行徹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