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91精品国产91久久小草-久久91精品国产99久久yfo-久久91精品国产一区二区-久久91精品久久91综合-国产成人一区免费观看-国产成人一区在线播放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定義范文

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定義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定義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定義

第1篇: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定義范文

一、國際經濟條約的概念

(一)條約的定義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說明用語的第二條中把“條約”(treaty)一詞說明為:“國家間所締結并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的文書內,也不論其特定的名稱是什么”。[1]這是通過國際條約的方式對條約做出的準確定義,但是在《條約法概論》中李浩培先生對這一定義作了這樣的評述,他認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并非是對條約的定義,因為,這一定義只看到了“國家間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是條約,而否定了國際組織間所締結的條約是條約,這顯然與事實是矛盾的,國際組織當然是國際法上十分重要的主體,其當然享有締結條約的資格,而這一定義顯然否定了國際組織的這一資格,也在一定程度上質疑了國際組織的國際法地位;其次,把條約定義為國際書面協議是使用一個同義詞作為條約的定義,同一語反復當然無助于人們理解條約的本質;最后,條約文書的數目,是條約的一個無關重要的因素,根本無需列入他的定義,這一理由當然也被后來的實踐所證實,因為條約的分類紛繁復雜,并不是簡單的劃分就能將條約界定清楚的。李浩培先生給條約作了如下的定義:條約是至少兩個國際法主體意在原則上按照國際法產生、改變或廢止相互間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的一致。[2]按照這個定義,條約的主體必須是至少兩個的國際法主體;他們必須意思表示一致才能達成條約;同時他們的意思表示必須意在產生、改變或廢止在原則上按照國際法的相互權利義務。簡單的說,可以將條約比之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當然條約無論是在主體還是在執行上,都比合同來的復雜的多。

對于國際經濟條約概念的界定我們完全可以仿造條約的定義來限定,但是隨著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部門劃分之爭,讓國際經濟法這一概念顯得有些撲朔迷離。有人認為國際經濟法不能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而應該成為國際私法的一部分,也有人認為隨著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到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具有其獨特的一面,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此,對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這類條約,作為國際私法統一化的典范,歐洲大陸國際私法學者一般都將其看作國際私法的范疇,但是,也有國際經濟法學者認定其為調整跨國經濟關系而把它歸入國際經濟法的范圍,而國際法學者則把它列入國際法的范圍。這類國際經濟條約到底應屬于哪個法律部門,各個學科的學者固執己見,互不割舍。這種爭論的產生是由于國際經濟法的地位至今沒有形成一個準確的定論,我們不必要糾纏在一個沒有定論的爭議中來討論國際經濟條約的概念,而應當果斷的跳出部門劃分的爭論,從整體的高度加以把握國際經濟條約的概念。在此,我們將國際經濟條約定義如下,所謂國際經濟條約,就是有關國家或國際經濟組織為規范相互間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的行為和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對締約方具有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之一。[3]

二、國際經濟條約的特征

國際經濟條約作為國際條約的一種,它涵蓋了國際條約的一切特征,但作為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一種法律規范,它又具有其獨特的一面,歸納起來,其主要特征有:

第一,國際經濟條約既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中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也調整國家與私主體之間、私主體(自然人和公司等)之間的關系。這一點是區別于一般的國際條約的重要特征。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與國際公法的主體不同,傳統的國際法不承認個人可以成為國際法上的主體,按照國際公法的學者的理論,條約是兩個國際法的主體簽訂的,當然由國際法的主體承擔責任和義務,個人不能當然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國際法規則如果涉及個人,一般必須被轉變為國內法,才能使個人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我們熟知國際公法的主體同樣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然而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國際公法主體的一些私主體卻也能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這就是國際經濟法不同于國際公法的部分,也就是說國際經濟條約既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中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也調整國家與私主體之間、私主體(自然人和公司等)之間的關系,隨著戰后國際經濟關系的迅速發展,統一實體規范性質的條約,尤其是與國際貿易、投資有關的國際經濟條約日益增多,促成了私主體在國際法(特別是國際經濟法)中主體地位的日益凸現。

第二,國際經濟條約已經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主導性淵源,這是相對于國際慣例而言的。應該說在傳統的國際經貿活動中,國際慣例成為調整跨國經濟關系中的重要手段,最初的經貿活動都是通過商人之間的慣例來調整的,條約只是一種作為慣例未能觸及的輔手段。[4]隨著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特別是二戰后,國際經濟的迅猛發展,國際慣例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其需要。為順應這種經貿關系的發展趨勢,各國競相簽訂國際經濟條約來適應國際經濟關系的變化。首先,表現在其不斷增長的數量上。無論是雙邊條約,還是多邊條約,現在正以多于以往數倍的規模處于不斷制定和通過之中。僅以國際投資領域為例,至1996年6月,國際上的投資保護協定已達1160項,而近2/3是90年代簽訂的。

僅1995年,就簽訂了投資保護協定172項,比80年代之前20年簽訂的此類協定的總數還多。[5]與不斷增長的條約數量相呼應的是:締約方的數量越來越多,幾乎囊括了世界上每一個國家和地區。其次,就國際經濟條約的涉及范圍來看,已突破了傳統的貨物貿易領域,擴大到服務貿易、技術轉讓、國際金融等眾多領域。如在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基礎上,1997年世貿組織又主持通過了全球基礎電信協議、信息技術協議和金融協議,對這些領域的國際開放和合作起了重要的促進作用。[6]再次,就國際經濟條約的力度來看,也表現出不斷增強的趨勢。國際經濟條約已突破了原先程序性、結構性規范的局面,轉而具有了更多的實體性、操作性。如果說80年代以前的條約尚只具備“通則”的地位的話,那么,80年代以后的條約更多地具備了“法典”的結構和內涵。這集中體現在烏拉圭回合達成的一系列協議和歐盟的眾多法律文件中。在這些文件中,內涵更為豐富,規定更為詳盡、明確,保護的力度也更趨強大。

第三,國際經濟條約的執行程序較一般條約更為具體。條約約束締約國雙方,一旦一方違反條約所承擔的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產生國家責任問題,在國際公法上一國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執行比較復雜,由于國際公法的主體地位平等,又享有國際社會公認的豁免權,由誰來執行,如何執行,單單憑借條約上賦予的救濟保障措施是根本起不到實質上的作用,但是,由于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呈現多元化、多層次化,給國際經濟條約的執行創造了相應的環境,一國可以通過國內立法規制國際經濟私主體,國際法層面通過建立的國際組織之執行機構來負責監督執行,最為典型的是WTO機制下的DSU和專家工作組,負責處理國際經濟爭端,其執行力度和執行原理比一般的國際條約更加的合理和完善。

三、國際經濟條約晚近的發展趨勢

(一)經濟全球化導致國際經濟條約的多元化這種多元化首先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的數量上。隨著國與國之間經濟交往的密切聯系,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性日益增強,這種依賴性和密切的經濟活動迫切要求大量的國際經濟條約,截至2000年底世界各國共簽訂了1941個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其中70%是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之后締結的;[7]其次,多元化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調整范圍的日益擴大,國際經濟條約突破了傳統的貿易領域,范圍擴展至投資、服務、金融、稅收等領域,這些領域的發展皆是在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下促成的;最后,這種多元化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的多邊化,隨著國際組織和區域經濟組織的大量建立,國際經濟條約不滿足于雙邊化而向多邊、多元化方式轉變。

(二)經濟全球化導致國際經濟條約執行力度增強

執行力度的增強首先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的調整力度上。為了建立一個穩定的、具有可預見性和透明度國際經濟法律秩序,需要制定更多的國際經濟條約,加強對外經濟利益的保護,提高國際經濟自由化水平,同時隨著國際經濟條約調整范圍的擴大,也要求完善相應的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例如,在烏拉圭回合談判過程中,應廣大發展中國家的要求,將長期游離于關貿總協定之外的《紡織品與服裝協議》納入了法律體系;[8]其次,經濟全球化要求國際經濟條約的程序保障力度更加有力,條約的實施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行和監督措施,便成一紙空文,為了保障國際經濟條約的有效實施,國際社會確立了更為有效的爭端解決方式,一旦爭端產生,不僅僅只依靠協商、談判、斡旋等傳統國際法意義上的爭端解決方式了,由于世界貿易組織DSB的建立和專家工作組的成立,以及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建立,大大增強了國際經濟爭端的司法性質的解決方式。在經濟全球化的促使之下,爭端解決方式呈現多樣化的發展趨勢。

(三)經濟全球化導致國際經濟條約談判方式的創新

傳統的條約談判方式是分項談判,這種談判方式往往要考慮各國的和經濟利益,不利于條約的有效達成,在經濟全球化推動下各國需要在綜合平衡多領域、多方面利益的基礎上彼此妥協,以求建立比較完整的國際經濟法律體制,于是,“一攬子”(asinglepackageorsingleundertaking)協議方式應運而生,[9]這種談判方式有效的保證了各國權利和義務上的平衡,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與傳統的談判方式相比更為容易達成協議,在經濟全球化模式推動下,又形成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逐步回歸”的談判方式,[10]談判方式呈多元化趨勢。經濟全球化使得國際經濟條約向多元化和多層次化模式轉變,在這種轉變之下,必然影響條約締約國之間的經濟交往向新的模式下轉變,這種轉變更為有效的推動了國際間的經濟交往活動。

第2篇: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定義范文

1.“公法說”。“公法說”強調的是國際經濟法的公法屬性,但學者們在具體定義方面依然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觀點,第一,主張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之間在經濟領域關系的公法體系,是國際經濟秩序的法律方面,反映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秩序;第二,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在兩個以上國家共同協調國際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三,強調國際經濟法是所有國家之間協調經濟關系和配置經濟利益以及對國際經濟交往行為進行調控和管理的國內法和國際法規范的總體。

2.“綜合說”。“綜合說”強調的是國際經濟法公法屬性和私法屬性兼具的綜合性。代表性的觀點有:第一,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關于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即關于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生產、流通、結算、信貸、投資、稅收等關系及國際經濟組織等法規和法制總稱;第二,主張國際經濟法是用以調整跨越一國境界的經濟關系的,確實是一個涉及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國際商法以及各國涉外經濟法、民商法等多種法律規范的邊緣性綜合體。

3.評論。對于國際經濟法定義的探討,是一個初始性的問題,是構建國際經濟法體系與開展國際經濟法研究的理論原點和邏輯起點,國際經濟法領域中眾多的理論分歧均可溯源于此。而要在國際經濟法的定義上取得一致,關鍵在于對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認識上取得一致。雖然有不少學者對“國際經濟關系”作了較為系統的、多角度的分析但是,似乎并沒有跡象表明學界在此問題上逐漸產生共識,相反,分歧依舊。我們認為,最為關鍵的原因恰恰在于問題本身,正因為國際經濟法的定義處于構建國際經濟法體系與開展國際經濟法研究的理論原點和邏輯起點的地位,直接決定了對它的回答,是一種路徑選擇,而非其他。理論上來說,這種選擇本身無所謂對與錯。相反,對它的評判結果取決于以其為基礎的體系能否滿足現實的社會需要。我們還可簡略看看國外的學者對國際經濟法的界定。雖然,他們如何定義對我們來說并不當然具有示范作用,但是,也許從某種程度上可以幫助我們在更宏觀的視域把握當下國內學界對國際經濟法相關基礎問題依舊存在較大爭論的狀況。

二、國際經濟法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

1.肯定說。第一種情形,即既強調國際經濟法的公法屬性,又認可它具有獨立的法律部門地位。代表性的觀點為:一方面,主張調整國家間經濟管制關系的法律為國際經濟法;另一方面,又強調,國際經濟法不屬于國際公法的范圍,因為傳統上國際公法是調整國家間政治和外交關系的法律,而且早已發展完備,它與新興的國際經濟法屬于不的法律部門。第二種情形,即既強調國際經濟法公法屬性與私法屬性相結合的特性,又認可它具有獨立的法律部門地位。代表性的觀點為,用以調整跨越一國境界的經濟關系得國際經濟法,確實是一個涉及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國際商法以及各國涉外經濟法、民商法等多種法律規范的邊緣性綜合體。它是根據迫切的現實需要“應運而興”的綜合性法律部門。

2.否定說。第一種情形,即雖然強調國際經濟法的公法屬性,但是否定它具有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地位。代表性的觀點如,史久鏞教授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之間在經濟領域關系的公法體系,因此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第二種情形,即雖然強調國際經濟法公法屬性與私法屬性相結合的特性,但是因而否定它具有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地位。代表性的觀點如,莫世健教授認為,將國際經濟法描述為“學科”比將其視為“法律部門”更符合國際經濟法的特點。

3.評論。法律部門是對法律規范有序化組織的方式,也是聯結法律規范(微觀層次)和法律體系(宏觀層次)的重要環節(中觀層次)。法律部門固然是對有效的法律規范的一種有序組合,但同時它又具有學理性的一面。影響對國際經濟法是否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作出判斷的因素很多。大體上說,有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兩種。爭論可能基于內在的理論原點和邏輯起點而出現,也可能因為對法律部門的理解不同等外部因素而產生。

三、國際經濟法的范圍

1.狹義說。狹義說指稱的是在范圍上主張不包含私法性規范和原則的這一類觀點。代表性的觀點有,“國際經濟法可謂調整國家之間在經濟領域關系的公法體系,其法律規則是通過國家之間協議制定的。這樣,國際貿易中的貨物買賣法、運輸法和運輸保險法以及國際貿易支付方面規則都不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

2.廣義說。廣義說指稱得是在范圍上主張包含私法性規范和原則的這一類觀點。代表性的觀點有,“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往往因其法律行為的主體不同,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在適用法律上,既包含國內法規范,也包含國際法規范,既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

3.評論。關于國際經濟法范圍的爭議,如同關于其定義一樣充滿爭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將它們視為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這也意味著在選擇理論原點和邏輯起點時,相應地把各自要探究的范圍限定了。我們同樣可以看看國外學者在領域中的觀點和立場。實際上,他們之間的觀點往往也是難以相合的。但是,目前似乎呈現出這樣的一種趨勢,即贊成國際經濟法有更寬闊范圍的觀點日益獲得一種主流地位。事實上,對國際經濟法范圍的界定,同樣會受到外部因素的影響。實質上,這也應該屬于從外部邊界對國際經濟法的一種廓清。還有學者試圖對國際經濟法進一步細分,分為國際經濟(規制)法和國際商法,以規避對國際經濟法的范圍作過于廣義的界定時所可能面臨的責難,但是這也導致所進行的探討不在同一層次上的后果。

第3篇: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定義范文

一、國際經濟法學說

對于經濟法的定義相關的學著們一直是爭論不一的,從國際經濟法律的意義上來,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看法。大體的歸類可以分出兩種觀點:(一)狹義:國際經濟法,其要點如下: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公法的主體。這些國家的問題,要求國際組織以及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調整,因此它屬于國際公法的范疇。這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的分支。(二):國際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代表持這種觀點的主要是美本文由收集整理國的杰塞普,杰克遜,洛文費爾德,日本櫻井雅夫,小原干雄,以及大多數我們的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者。專業: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從事跨國經濟往來的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與法律規范之間的經濟關系和國際經濟關系。

二、國際經濟法的歷史發展

(一)國際經濟法的萌芽階段

國際經濟法在中世紀產生萌芽。在地中海沿岸歐洲國家與亞非國家有著密切的經貿往來這是形成經濟法的基礎。在長時間的發展中,根據不同國家的商業規則,逐步形成的大致相同的商業習慣和相關的服務機構。這些條款引用了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處理與外國企業書面指引的規定,從各種商人法庭引用作為處理國際商務糾紛斷案,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步形成的具有約束力的判例法或普通法。換句話說沒有這些法律規范就沒有現在的國家經濟法。它是國際經濟法的前身。

(二)二戰期間國際經法得到了初步的發展

并逐漸的形成完善的體系。由于資本主義的發展和世界市場的跨越國界的貨物和大量的流動性要求。許多國家的生產,流通和消費等世界各地,世界的民族國家之間的經濟和貿易是前所未有的頻繁和日益緊密的國際經濟關系,因此國際經濟法得到的空前快速的發展,新的體質應運而生。

(三)二戰結束以后國際經濟法得到了新的更新和改善

在此階段國際的社會形成了巨大的變更。世界的勢力范圍唄重新的劃分各種軍事力量和政治力量被再一次的整合重組,各個軍事體團相互制約形成一個相對和平的國際社會。大多數的殖民地國家都已經解放獨立,擺脫了長時間的殖民統治,建立民主獨立的國家。短時間內快速的登上國際舞臺,為尋求經濟主權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擴大積極的斗爭。隨著大量的跨國公司的崛起。涉外經濟法的國家越來越多,以及各種全球,區域或專業的國際經濟條約和相應的組織機構的性質不斷涌現,特別是建立世界貿易組織,推動建立新的國際經濟法律的發展里程。wto為國家的經濟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保持世界經濟快速穩健的增長。進入21世紀,經濟發展的速度得到了質的飛躍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明顯,但不公平,不合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還遠遠沒有從根本上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對與新的秩序的建立要求公平合理的,這種世界的呼聲越發的明顯。因此,國際經濟秩序的除舊布新,仍然是一個很長的路要走。

第三,國際經濟法的概述

國際經濟法促進了相關經濟衍生品的快速發展,對于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國際經濟法,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和調整后的構成特點決定于客觀需要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它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體系。主要的原因如下:

1.從國際經濟關系的出現和發展的觀點。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商人們就開始從事跨國的商業貿易往來,使商貿跨過了國家的界限,從而推動了國際經濟關系的蓬勃發展,商人們始終是主要看重的是國際經濟利益。

第4篇: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定義范文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以及人們思想意識的不斷提升,平等的理念越來越被人們所提及,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國際經濟法中的平等理念。這一理念是貫穿國際經濟法發展始終的,不論是在其萌芽發展階段還是在創新階段,平等理念都時有體現。

關鍵詞:

國際經濟法;平等理念;基本原則

一、緒論

1.研究背景。

處在這樣一個全球化發展的時代中,人們在追求經濟和利益的同時,更加注重獲得利益的途徑和這一過程中的個人和集體利益是否得到滿足,也就是人們開始關注平等,追求平等,這一點不僅僅體現在人與人之間,甚至于可以在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中得到印證。不可否認,在這樣的一個時代下,在人們對平等理念的不斷追求中,我們的社會和國家都在更好地向前發展。正是在這樣的一個大背景下,本文截取國際經濟法中的平等理念為研究的主要對象,首先對國際經濟法的相關概念進行了大致的敘述,其次文章著重論述了其在國際經濟法發展的各個階段中的重要體現和作用,最后在以上研究的基礎上,針對全球化帶來的問題和挑戰提出未來國際經濟法與平等理念發展的方向。

2.研究思路與內容。

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國際經濟法中的平等理念,文章內容由淺入深,首先從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兩大方面內容和概念的理解和論述出發,在對其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在進行深入的關于平等理念方面內容的研究和論述。文章整體結構較為清晰,由概念引出問題,再由問題得出結論,即針對問題的相關解決建議,和未來發展趨勢的一個預測和方向的指引。

二、國際經濟法相關概念論述

要研究國際經濟法中的平等理念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國際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包括哪些具體內容,以及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等,本部分將對以上的所有問題一一進行論述。

1.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指的是用來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國際相關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別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單來說,國際經濟法就是對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一種規范或者說是約束。近年來,互聯網的發展加快了全球間經濟貿易的發展速度,全球經一體化的腳步已經是越來越近,準確來說,目前我們正處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過程之中。各國間經濟貿易來往越來越多,在很大程度上也預示著各國間的經濟和貿易摩擦也會隨之增多,那么如果出現問題,該怎樣進行處理呢?這時國際經濟法就發揮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總體來說,國際經濟法主要包括國標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等多方面具體內容。

2.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了解了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和內容之后,就來了解一下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按照目前學界的研究結果來看,其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四大方面:經濟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這四個原則都是國際經濟法發展中必不可少的元素的條件。因為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國際經濟法中的平等理念,所以對基本原則這一部分內容就不做詳細的論述,不過要強調的一點是本文研究的平等理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基本原則中的平等互利原則。

3.國際經濟法的平等理念。

只有體現平等的國際經濟法才會被國際人民所擁護,才能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急人民之所急,才能得到真正長遠的發展。所以,筆者認為只有建立在平等理念基礎上的國際經濟法才更具說服力和生命力。當然,強調平等理念的重要性并不是說其它的原則都不重要,而是僅從本文的研究角度的內容方面,才提出這樣的觀點。

三、國際經濟法發展中平等理念的體現

通過上一部分的論述我們隊國際經濟法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和認識,這一部分中,筆者將分階段詳細論述平等理念在國際經濟發展的各個階段的體現。

1.國際經濟法萌芽階段。

平等理念在國際經濟法發展的初期,主要體現在其制定方面。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上文中也提到過由于國際間經濟往來的增多,使國際間的經濟貿易摩擦也在增多,為了更好地規范這種經濟行為同時也為了能夠更好地解決此類問題,國際經濟法應運而生。這一制度在制定時會考慮各國的多種因素,而平等就是這其中作為重要的一點。最初的商人們在制定這些制度和習慣的時候都是以約定各方身份平等為基礎的。只有真正做到平等了,才能成為具有實效的制度。

2.國際經濟法發展階段。

國際經濟法真正進入發展的階段是在17世紀以后,這一時期先后出現了許多雙邊性的國際商務條約,這其中有平等的也有不平等的;除此之外,還出現了許多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習慣,這些習慣到現在大多數已經不復存在了。進入發展階段的國際經濟法應該說要做到平等就更加難了,對于此階段中國際經濟法的平等來說,更多的是處在完全沒有法律的情況之下的,國際經濟的生存法則就是強者勝弱者敗。盡管有很大一部分小國是十分渴望得到平等的待遇,但在這一階段要想實現,不是那么容易的。

3.國際經濟法創新階段。

本文所研究的國際經濟法的創新階段主要指的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法的重大發展。因為在此之前國際經濟法的追求平等的道路上獲得了一定的成績,同時廣大發展中國家也開始對國際經濟法中機構提出要求:做到實質平等。借著這些契機,1974年第六屆聯合國大會上專門討論了關于國際經濟掠奪和不平等方面的內容,并最終一致通過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建立起了所有國家都能夠享受平等待遇、互相依存、互助瓦益的新經濟秩序。

作者:于延坤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

第5篇: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 本科階段 實踐教學體系

引 言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在金融危機沖擊下我國對外貿易出現的新變化、新形勢,迫切要求我國經濟更快更多地融入世界經濟體系。在這種背景下,我國企業未來所面臨的競爭將更加廣泛、更加頻繁。毋庸置疑,經濟競爭的實質是人才的競爭, 是對具有求新創異的開拓精神人才的競爭[1]。因此,構建全新的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本科階段實踐教學體系顯得尤為重要。

1.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本科教學面臨的窘境及其改革的意義

“國際經濟與貿易”本科教學,作為培養國際貿易人才的專業,是經濟學中實用性較強的專業,在本科階段的側重點應是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而現階段這一專業在我國高校教學實踐過程中,卻更多沿用了傳統的教學方式。傳統的教學方式在知識型教育方面具有獨到之處,但由于受到這一模式的長期影響,該類專業教學過程中目前還存在有大量的陳舊的、片面的、閉門造車的因素,呈現出封閉的注入式、教條式等特征和從書本到書本等無視活生生的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的“教”與“學”現象,從而導致學生難以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現實問題,進而影響到用人單位對高等教育質量的信心。同時,傳統的本科教學過分強調預設與封閉,從而使課堂教學變得機械、沉悶和程式化,缺乏生氣和樂趣,使教師個人講授魅力與學生整體聽課積極性在課堂上得不到充分發揮。當然,不少非一線城市的高校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管理者也注意到了這些問題,他們承認他們的畢業生,論獲得信息的速度和研究優勢,無法與一線城市的名牌大學同類專業相比,論動手能力,又不如發達區域的高職高專的相關專業畢業生,這便是普通高校本科階段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普遍面臨的窘境和尷尬。一些院校開始輔之以實驗室的模擬操作,從而為該專業的教學注入了一些活力。但難以否認的是,這與實際生活中的國際經濟與貿易仍有相當的距離。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改革現有的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本科階段的教學模式,構建其實踐教學的新體系。新體系的構建意義在于:第一,有利于優化教學過程,改變“封閉式”教學的低效狀態,有利于全面發展學生的素質,全面提高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本科教學的實際效益;第二,有利于推進課程改革,實施新課程,新課標。因為,國際經濟與貿易本科教育將實踐教學新體系的構建是以學生的發展為本,這與新課程的核心觀念——促進學生全面、持續、和諧的發展是一致的;第三,有利于提高教師素質,培養“雙師型”教師。構建實踐教學新體系,留給教師更大創新的空間,對教師的綜合素質、工作方式、專業技能都提出了挑戰。教師在實施開放式實踐教學的過程中,勢必會不斷學習先進的教育教學理念、提煉升華教改經驗,提高教學研究能力。

2.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本科實踐教學體系的構建路徑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一個重要特色就是與實踐聯系異常緊密。尤其在開放的市場經濟環境中,該專業的教學一旦與實踐脫節,勢必落后于實踐甚至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障礙。而21世紀對人才的要求是多樣化的,人才的成長最終要在社會的偉大實踐和自身的不斷努力中實現。新的時代賦予教育新的使命,人才的定義也并非僅僅局限于掌握知識的多少,能力與實踐操作被提上一個新的高度。因此,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本科教學若要有所成就,就必須注重能力型教育。

教育部曾把新時代高層次創造性人才的要求歸納為六個方面: 第一,要具備基礎知識和很強的求知欲;第二,要有創新意識和創新的激情;第三,要具備發現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第四,要有腳踏實地、不怕困難的精神;第五,要有在市場引導下轉化成果的能力;第六,要有團隊精神,善于合作。因此,結合社會對畢業生的要求以及中國高等教育的現狀,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對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本科階段實踐教學體系進行構建(如圖1所示):

2.1教學目標的構建

本科階段國際經濟與貿易的人才培養的目標定位是研究型為主還是應用型為主,決定了其辦學的思路。毫無疑問,作為高校,對研究型國際經濟與貿易人才培養是其根本,也是該學科理論發展的必須。理論具有前瞻性,是源于實踐、高于實踐并用來指導實踐的,任何一個行業,沒有相關的理論指導,就很難成就其更大的成功,國際經濟與貿易行業亦然不能例外。但在當下中國,能成為相關專業研究型人才的畢竟是少數,大量相關專業畢業生是要走向工作崗位從事實際操作的,因此,普通高校甚至一些地處二線城市的重點院校,其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都應該以培養相關專業的高級應用型人才為目標,這一目標即與一線城市的名牌大學相關專業的培養目標有所區別—即更重視應用型人才培養,又與高職高專相關專業的培養目標不一樣—即不僅僅懂得國際經濟與貿易方面的技術操作,而且懂經濟會管理等。同時,還應當根據學生的不同特點,制定不同的培養方案,因材施教、因人施教。例如對研究型人才和實干型人才,要制定不同的學習目標,打造兩個基礎相同、路徑卻各有特色的教育平臺,為他們提供更多的參與機會和成功機會,使其在參與中獲得理論與應用兩個側重點上不同程度的發展,決不能延續“一刀切”、“大鍋飯”式傳統教育方式。

2.2教學思路的構建

國際經濟與貿易本科階段以高級應用型人才培養為目標,則辦學思路上就應該以開放式為主,重視發展學生的創造力,要求教師指導學生學習,教會學生學習,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途徑和方法,注重使學生在知識、技能、素質各方面全面協調發展,它不再以向學生傳授現成的知識為唯一目標,而是向他們提供所需要的一些有針對性的事實、案例或問題,引導學生主動積極地思考,獨立開展探索,自行發現并掌握相應的原理或結論,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策略。這種教學思路跳出了傳統教學認知技能的框框,以刺激學生的發展為本,著眼于學生的全面素質的提高。

2.3教師知識結構的構建

以往教學對教師的要求是能教會學生知識就可以,而構建實踐教學體系就要求教師不但要教會學生書本知識,還要教會學生從事實際工作的能力。因此,對國貿專業的教師的知識結構構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應將雙師型教師的培養納入高校教師培養的中長期計劃,更多地安排專業任課教師到企業、海關等相關部門進行定期實戰培訓,以從源頭上解決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實踐教學體系構建的師資問題。同時,必須鼓勵教師報考跟單員、報關員等國貿相關專業資質,一來可以使教師對國貿實用的重點、難點有更深層次的了解,二來可以為學生日后報考此類資質提供經驗與建議。

2.4教學組織形式的構建

傳統教學主要局限于課堂內單一封閉、刻板保守形式的“黑板+粉筆”的課堂面授方式。構建國際經濟與貿易實踐教學體系除重視課堂教學對知識點的傳授之外,更注重實踐教學的作用,通過各種方式如“拉出去,請進來”(即將課堂拉到企業、海關等實際操作機構去、將企業、海關的相關造作人員請進學校來),以及多媒體動感教學、實驗室分組實訓對抗演練等,鼓勵學生書本理論與社會實踐的結合,形成以學生自主探究學習為主,以教師指導為輔的多種教學組織形式。另外,要特別重視學生實習與就業的結合。以南陽師范學院經管學院為例,我們在學生第七學期順利完成本科階段所有課程之后,將其畢業實習時間集中安排在第八學期,之后,除準備考研的學生繼續在校復習備考以外,大多數學生都擁有了較為充裕的時間自主選擇實習崗位,并在實習過程中就完成了自己與企業的雙向選擇,實現了“畢業即就業”的無縫銜接。

  2.5教學內容的構建

傳統國際經濟與貿易教學的教學內容主要是教材。曾經“一綱一本”一統天下,教學內容高度統一,即使教材不同,其相似程度也往往較高。在此基礎上的“以綱為綱”、“以本為本”成為我們教學的指導思想,“抱著課本打滾”是我們傳統的教學方法。構建本專業實踐教學體系就是通過改革要使教學內容既有本學科知識又有非本學科知識,除了靜態的書本知識外,還應該有動態的模擬體驗和應用成敗的直接體驗,以期最大限度的培養學生一專多能的綜合素質。

2.6教學手段的構建

除傳統教學手段的使用外,應該重視書刊音像、電影電視、網絡、實訓軟件等多種教學資源的利用,應該更加普及信息技術在教學中的廣泛應用,要使多媒體技術成為重要的教學手段。應該更加重視實習、見習、實驗(實訓)、畢業論文等手段的運用,要充分利用教學軟件制作的課件在突破重點、化解難點、擴展拓展點上具有現象直觀的優勢,使其成為重要的教學手段。

2.7教學效果評價方法的構建

傳統教學對教師的評價,主要是看教師的教學過程是否到位、教材處理是否合理、教學過程是否清晰、教材重點是否突出、教學難點是否突破、教學手段是否恰當,評價的標準是看教師傳授知識的多少。構建實踐教學效果的評價方法,就是要關注教學目標是否切合實際、教學內容是否具有開放性、教學方法是否具有針對性,教學過程是否具有探究性、教學手段是否具有多樣性等,教學評價的最終目的是學生素質、能力的全面提高,因而,新的教學效果評價方法應該強化教學評價的診斷、發展和激勵功能。

另外,在課程設置方面,如果是培養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高級應用型人才,則必修課和選修課的輕重和比例也有一爭。經驗告訴我們,國際經貿人才首先應具備以下素質即:工作富有條理性、個性堅毅、遇事沉穩、善于溝通交往、分析事物有洞察力等即智商、情商兼備,要培養出這樣的人才,就必須強調本科階段國際經貿人才培養模式的綜合性、應用性、適應性、實踐性和人文性特色等特點,這就需要人才知識結構的一專多能性。我國多位學者在比較了本專業中外課程設置的不同點后曾得出結論,認為我國高校重視必修課忽視選修課,而國外高校則恰恰相反,必修課較少,重視選修課,學生能夠自由選擇從社會學到心理學的任何課程,數量不在于多,而是在于質量。另外,國外高校還重視培養學生的人文藝術素質,開設了美術、音樂、戲劇、藝術史、人類學等藝術課程,有利于學生加深對各種文化和專業領域知識的認識。也有些國外高校讓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選擇研究的地區,深入了解其歷史、地理、文化、法律、商業甚至是語言,同時,各大學定期安排大量的專家來校進行講座[2][3]等。筆者認為,在課程設置上的國外經驗值得參考。

參考文獻:

[1] 趙銀德 屠立峰,高校復合型國際經貿人才培養模式探討[j].商業經濟,2004(11)

第6篇: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經濟全球化;國際經濟法;變革

一、經濟全球化的含義

“經濟全球化”這個詞,最早是由西方學者西奧多·萊維特提出來的,然而,對經濟全球化的含義,卻眾說紛紜,到目前還沒有確切的定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1997年5月發表的一份報告中指出:“經濟全球化是指跨國商品與服務貿易及資本流動規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術的廣泛迅速傳播使世界各國經濟的相互依賴性增強。”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經濟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種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經濟、市場、技術與通訊形式都越來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減少。”

由此可見,經濟全球化不是靜態的,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原來局限于各個不同國家疆域內的諸多經濟活動、制度正在沖破國界的局限而成為全球性的。經濟全球化是自由市場、民族國家和信息科技前所未有的有機結合,體現了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不斷加強,相互的依賴程度日益提高,這就要求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必然受到其一定的影響,發生相應的變化。

二、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推動國際經濟法變革的幾大動力

(一)國家

國家是國際經濟法的制定者,在當今它仍是國際經濟關系中最重要的主體。經濟全球化要求盡量擴大市場規律的作用范圍,盡量減少政府對國際商業交往的限制,這就使國家行使的范圍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首先,某些在傳統上一貫被認為屬于各國國內法管轄的事項進入了統一的國際經濟法規則調整的范圍。例如GATI和WTO的一個主要職能就是通過談判來降低關稅并約束關稅,這無疑就是一種國家經濟的讓渡。其次,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擴大,將越來越多的各國國內政策納入其視野。WTO協定從貨物貿易拓展到服務貿易、投資措施就是國際經濟條約調整各國國內政策的表現。最后,經濟全球化導致單個國家無法單獨對某些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必須通過國際合作、借助于國際性組織協調管理,這樣政府間國際組織特別是WTO的作用日益凸顯起來。

誠然,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國家的確在向市場讓步,適當放松了其對國際商業交往的管制。但是,國家對經濟全球化也不能采取完全放任的態度,如果缺乏國家對市場進行有效調節和控制,資本的擴張不一定能帶來綜合的社會發展,相反地,會使財富的集中程度進一步提高,這是不利于全世界經濟平衡發展的。因此,國家在推動經濟全球化的同時,也要積極探求建立某種有效的調節機制,以減少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社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同時,還應當意識到,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程度不同,不同國家具有不同的影響力,其在國際組織的發言權也不同。一般說來,國民經濟最強大的國家總是要求最迅速、最廣泛、最強烈地推進貿易、資本、人員、服務流動的自由化。如果經濟落后的國家不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過程,則會處于被進一步邊緣化的境地。

(二)商人

在目前的國際經濟交往中,商人中影響力最大的無疑是跨國公司。經濟的全球化實質是市場經濟的全球化,那么商人就是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推動力量。為了追求最大的商業利潤,商人會沖破各種限制,將價值規律推向全國,進而也推動了國際經濟法向有利于經濟全球化的方向發展。一方面,商人可以編撰統一的商事規范并使其得到普遍運用和政府的承認;另一方面,商人還可以借助國家的力量,推動國家創設他們所需要的法律規則。為了保障他們利益的最大化,他們會利用自身強大的經濟實力來影響國家賦予其更加優惠的投資條件,進一步放松對商品、資金和人員流動的限制,并對本國商人的海外利益給予更為嚴格的保護,要求本國政府對來自國外的競爭加以限制。

(三)非政府組織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非政府組織也得到迅速發展。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全球性的問題,需要在國際層面上協商和解決。這些全球性問題影響到國際社會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體的利益。于是,代表著國際社會中不同群體利益的非政府組織,為了使這些全球化問題的解決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國際社會上作為“壓力集團”來發揮其影響,特別是在國際人權、勞工權利、環境保護等方面。轉三、國際經濟法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新發展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經濟基礎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作為上層建筑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尤其是與世界經濟息息相關的國際經濟法,必須作出相應的回應,有新的發展。

(一)國際經濟規則統一的進程不斷加快

經濟全球化首先意味著跨國經濟交易的增多。為了降低交易風險,保障預期利益,就需要為跨國交易設立規則,特別是推動世界范圍內規則的統一。國際經濟規則的統一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首先,作為國際經濟法重要主體的商人(尤其是跨國公司)通過自己的機構創設或統一了大量的商法慣例。國際商會近幾十年來,主持修訂了各種商事慣例,它們將商人們實踐中所形成的習慣做法確定化,成為統一的商事慣例,來便利商人們所從事的跨國交易。

其次,各國國內商事立法的趨同,一些國家制定出與多數國家相一致的商事法律規范,也推動著國際經濟規則的統一。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發展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各國在普遍選擇實行了對外經濟開放的發展戰略的同時,對內也先后進行了市場化的改革,以市場經濟作為國內經濟運作的基礎。這種全球經濟市場化的發展趨勢,促使作為國際經濟法淵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各國國內經濟法律制度,尤其是有關涉外經濟法制之間的差異性進一步減弱,而趨同性增強。

最后,國際經濟規則的統一在很大程度上還借助于調整跨國交易關系的國際統一規則的迅速發展。最初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只涉及國際貨物貿易的政府管理問題,而且主要是規定關稅問題。但在隨后的幾十年時間里,總協定條約體系所涉及的領域不斷擴大,至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世界貿易組織條約體系已從國際貨物貿易擴展到國際服務貿易、國際投資、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在貿易管理措施方面,已具體到反傾銷、反補貼、政府采購、海關估價等各個領域。同時,WTO已經開始新的“千年回合”談判,新一輪的多邊談判可能涉及環境保護、勞工標準和競爭政策等議題,從而可能導致上述領域內新的國際統一規范的形成。

(二)國家對國際商事交往管理的弱化

規范國家對國際商事交往管理的法律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回顧這部分法律規范在過去幾十年所發生的變化,可以看出,國家對國際商事交往的管理呈弱化趨勢。這種趨勢,主要表現在國家對商人的跨國交易的限制在不斷放松。其原因主要是:(1)商人們在利益的驅動下,要求市場規律突破國家疆界的限制(事實上是各國的管理措施的限制)而在全球范圍內發揮作用;(2)各國政府認為擴大的對外經濟交往從總體上是有益于本國的發展的。

(三)新舊兩種國際經濟秩序的矛盾更加激烈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社會財富在大量增加,但財富的集中程度也大為加速。據統計,1960年全世界20%的最富有國家,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是占人口同樣比例的最貧窮國家的30倍,而30年后,這一差距已擴大到60倍。由此可見,未來經濟全球化的穩定和持續發展,需要首先解決廣大發展中國家目前面臨的巨額債務負擔、貿易條件惡化和外部援助匱乏等緊迫問題,改革現存的造成南北經濟發展失衡的舊的國際經濟體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廣大發展中國家經濟的興盛,是世界經濟持續增長的希望所在。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必然伴隨著新舊兩種國際經濟秩序的尖銳矛盾和激烈斗爭,只有最終打破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起國際經濟新秩序,才能使經濟全球化在一個平衡穩定的環境下發展o

(四)電子商務對國際經濟法的挑戰

電子商務就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直接進行交易,從洽談、簽約、交貨到付款均在全球電信網絡上進行。新的交易方式必然會帶來新的法律問題,由電子商務所產生的合同的成立與履行、電子貨幣與網上支付以及稅收征管、知識產權保護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各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和有關的國際條約均缺乏相應的調整手段和規范措施。因此這種新型的經濟活動,在改變傳統的生產、銷售和經營管理模式的同時,也對現行的適應于傳統商業交易活動方式的國際經濟法律制度構成了嚴重的挑戰和沖擊。

第7篇: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可持續發展;發展與矛盾

國際經濟法的發展不管是在經濟的角度,政治的角度還是在發展的角度,對于整個國家來說都有著極大的意義。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國與國之間交往日益頻繁,聯系也日益緊密,經濟貿易也得到了空前的發展,這就讓國際經濟法顯得更為重要,其不僅保障了國家的利益,根據國家具體情況來制定貿易條例,也讓對外貿易在法制的監管下更加規范,是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紐帶。而國際經濟法中的可持續發展原則則是站在發展的角度來規范國家之間的商業行為,將人類未來的發展為參考依據,來規范人的活動,來規范國與國之間的聯系。以保護環境,縮小貧富差距、防止生態失衡,以及優化資源配置等為己任,確保國際商業行為和貿易活動的可持續性。

一、經濟全球化帶來的發展問題

1.貧富差距不斷擴大。貧富差距是經濟全球化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并且在近幾年愈演愈烈,差距沒有得到緩解,反而在不斷地擴大。我們知道,經濟全球化一定會給許多發展中國家帶來新的發展機遇,讓這些發展中國家得到一定的發展,但是另一方面,貿易中的不平等,以及其他現實原因,讓國際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其中二八原理就是一個很好的論爭,全球的財富80%-85%掌握在20%的人口手中,而全球80%的人口卻只掌握了15%-20%的財富。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印度人口全球排名第二,但是其全國有近五成人口是在貧困線內的,也就是說印度有近一半的人口面臨著貧困問題,而這一現象在南美、非洲以及東南亞國家則更為嚴重。雖然,在國際經貿中,世界財富一直以較大的比例在快速的增長,但是卻也讓貧富差距更為明顯,這種明顯的貧富差距是國際經貿中資源的不合理配置以及不平等造成的。2.南北矛盾為得到緩解,“剪刀差”一直存在。不可否認,全球化帶來了經濟的發展,讓大多數國家都得到了新的發展機遇,促進了國家內部的發展和進步。但是,發展不平衡問題卻也一直存在,南北問題沒有得到緩解,“剪刀差”一直存在,發展中國家始終處于劣勢。從全球的產值分布來看,南半球約占北半球的五分之一,而北半球所擁有的財富約為全球財富的80%,這種巨大的產值差距以及財富差距讓南北矛盾越來越激烈,而且,伴隨著貿易“剪刀差”的影響,這一差距還有不斷擴張的趨勢,這讓嚴重的經濟失衡現象,以及不平等的國際貿易地位,嚴重的損害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這種嚴重的南北矛盾可以說是一種新型的經濟殖民,發達國家剝削和蠶食這些弱小國家的利益,以此來推動本國的發展和財富的積累,嚴重的制約了可持續發展的步伐。3.環境污染。作為近年來老生常談的問題,環境問題一直都是制約經濟發展,威脅人類社會進步的重要因素。在經濟發展中,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大量的污染垃圾,包括工業生產所帶來的大氣污染以及水源污染,還有大量的化工原料以及金屬物質的廢棄物傾倒,農業生產所帶來的大量的農藥化肥,都加劇了環境問題。隨著土壤沙化的嚴重,霧霾的日益加劇,屬土流失和飲用水源的進一步污染,森林的大量砍伐,人類的居住環境在進一步的惡化。據不完全統計,每年大約有接近20萬人口死于環境污染,這一數字還在不斷地增加。這種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讓各國在享受到了短暫的經濟發展喜悅后,陷入了更大的恐慌,隨著各類環境污染問題的加劇,讓各國意識到了環境問題的嚴重性,這也是可持續原則得到關注的重要原因。4.生態失衡。在全球化的進程中,存在嚴重的剝削問題,發達國家剝削和犧牲弱小國家的資源,以低價來進行資源的買入,讓這些國家的資源不斷流失,讓國際生態失衡問題日漸嚴重。例如菲律賓,為了發展經濟,大力的鼓勵初級產品出口,造成國內環境的嚴重破壞,讓菲律賓的礦產資源日漸枯竭,森林面積銳減,漁業資源受到嚴重損害。還有一些發展中國家,大多依靠初級能源產品的出口來換取國內經濟的發展,且大多數的國家在經濟發展中都會以能源為依托,中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但是地球資源是有限的,而且許多不可再生資源都已經達到了臨界點,能源問題成為了制約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石油、礦產、水源、土地以及天然氣等資源每年都在大幅度減少。經濟的發展導致了資源枯竭,生態失衡。生態失衡作為經濟發展的附加效應,嚴重的阻礙了可持續的發展。5.全球化金融風險加劇。海外投資是許多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擴張手段,經濟全球化的突進,經濟環境的好轉,讓大批跨國業開始得到迅速的發展,這些企業將目光從國內移向國際市場,開始了國際市場的探索,而海外投資成為了許多企業的一個發展手段。隨著這些企業在資本投機行為的發展,許多矛盾也日益凸顯出來,立法的速度無法跟上海外投資發展的速度,法律的停滯不前讓許多企業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這些企業的法律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世界性資本投機迅速發展,加劇了全球金融市場的不穩定。第二次世界經濟危機,帶來的陰霾揮之不去,而新一輪的金融危機卻又蠢蠢欲動。再加上,目前國際市場上,有超過百分之九十的交易是帶有投機性質的,這一數字讓我們意識到國際資本泡沫的嚴重性。這種泡沫的堆積,嚴重的破壞了正常的經貿活動,讓風險加劇,市場的一個小波動都有可能產生蝴蝶效應,帶來嚴重的金融風險。而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瓦解,經濟危機的爆發都是經融風險的產物,也都是國際經濟泡沫堆積的后果,是經濟全球化的產物。

二、國際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在內涵方面存在著一致性

當前在很多國家都將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用來對本國的社會以及經濟的發展進行指導,可持續發展原則指的是在不對子孫后代的需求造成損害的前提下可以對當代人的生產需求進行滿足。對于可持續發展的理論來說,發展的平等性、發展的共同性以及發展的可持續性就是其應該堅持的重要原則。國際經濟法指的是對國際間的各種經濟關心進行調節的各種法律法規的總稱。各國之間所擁有的國際貿易關系主要是靠國際經濟法進行調整,國際關系存在著比較復雜的一面,不斷加快的全球一體化進程,使得國際經濟之間形成了更加緊密的關聯性以及密切度。國際經濟法在對國際經濟之間的關系進行調節的時候一定要堅持秩序性的原則,必須在有序的環境中納入國際經濟規范并使其得到可持續的發展,國際經濟法的秩序性恰好是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法律體現。除此之外,一定要遵照公平的原則進行國際間的交往,一定要以保證國際間和平交往,保證國際的穩態增長以及保證國際和諧作為基本前提,在國際間的經濟交往中,國際經濟法就是用來保障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國際經濟法在對國際間的經濟交往活動進行調節的過程中就是堅持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所以,兩者具有一致的內涵。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對于國際經濟法的影響

1.國際經濟法的立法以及完善或受到可持續發展原則的影響。在國與國之間逐漸加強的聯系中,國與國之間為了創造更好的貿易環境,減少貿易摩擦,降低風險,就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以此來保障各方利益,防止由于貿易原則出入而導致的貿易糾紛。尤其是受當前貿易全球化影響,國際市場界限已經不同于往日,變得日益模糊,這種聯系緊密的市場需要有一個統一的規則,這就讓各國之間制定一個能夠被普遍接受的規則和閱讀,以保障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這就讓國際經濟法原則日漸統一。而可持續發展就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原則,這一原則對于立法工作的展開,以及法治理念的轉變有著重要的影響。在國際立法工作中,各國主要考慮到的是如何正常的展開經貿活動如何保證國際商業活動的秩序性,是以經濟為主要的發展目標,在這種傳統的經濟發展原則中,往往會出現犧牲環境,或者是片面的以經濟發展為目標的狀況。隨著矛盾的凸顯,人們意識到可持續原則的重要性,并且以可持續原則為指導,以發展的眼光來看待立法工作,用人類未來的發展為重要參考指標,來進行立法理念的轉變以及立法目標的轉化。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對原有的國際經濟法進行了不重合修改,對國際經濟法進行了完善,讓其更加注重發展問題,以此來建立新的國際經濟法體制,來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目前,其原則統一會經由國際法,國際公約以及相關的約定俗成的國際慣例來推進,當然也可以有跨國交流平臺來實現。2.可持續發展原則會進一步弱化經濟原則。隨著矛盾的凸顯,各種環境、能源、生態問題以及貧富差距問題的凸顯,讓國際經濟局勢有了新的變化,也讓各國對于經濟全球化有了新的認識,并且意識到了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對于發展有了新的定義。也正是因為思想的轉變,讓國際經濟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變化,立法原則有了轉化,立法目標也有了改變,讓各國在參與國際立法時,更加注重發展的可持續性,這就會讓國際立法從以前以經濟為主要目標,以經濟發展為首要任務的狀況得到轉變,將經濟原則進行弱化和稀釋。在國際立法中,尤其是在全球化中,各國之間的聯系日益緊密,一個國家的政策和行為會直接輻射到國際經濟環境中,對他國產生影響,進而對整個經濟局勢產生影響。在可持續原則的指導下,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事物的發展,國際經濟立法將人類的整體利益為出發點,利用強制性措施來對各國的經濟行為進行約束,以此來規范國際商業行為,來保證可持續原則的貫徹落實。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下,各國為了人類整體利益,會犧牲部分,讓經濟原則得到弱化。3.由國際經濟法輻射到國內法制建設。經濟全球化帶來了經濟體制的改革和變遷,隨著貿易格局的變化,國際經濟局勢的變化,在面對國際經貿帶來的發展問題中,以及由于國際商貿活動所帶來的的矛盾中,各國在這種新局勢的影響下,也逐步的開始對國內的經濟體制進行改革,將可持續原則觀落實到國際經濟法的立法以及國內經濟法的立法建設中。讓國際經濟法不斷地輻射到國內的立法中,尤其是一些涉及到國際貿易,涉外經濟的法律,以及發展問題中,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指導下,二者之間的差距不斷縮小,也更加的接近。目前,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中,一些國際組織的影響力不斷擴大,例如WTO等,并且形成了北約,東盟,亞太經合等區域經濟發展模式,讓一體化腳步逐漸加快,這些大型的國際經濟組織會讓各成員國之間逐漸的融合,也更加注重可持續發展問題,用國際公約和國際立法來削弱經濟全球化帶來的負面影響,來推動可持續發展的進程,以此來引導國內立法調整,這就讓國際經濟法對國內的法制建設影響更大,二者差距更小。4.可持續發展原則能夠保護知識產權。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原則,發達國家就一定要將更多的幫助提供給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原則在國際支持產權領域中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原因就在于發達國家所掌握的是高端的技術,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來說,這種高端技術是不可或缺的東西。在目前這種發展階段當中,在知識產權的規定下,發展中國家要想獲得這些高端的技術必須要付出巨大的代價,這就導致那些技術緊缺同時經濟情況又不太好的國家而言,在這種經濟產權的規定下只能對高端的技術望而卻步。在國際經濟法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后,一定要考慮,在涉及轉讓技術這一問題的時候,發達國家重點應該考慮的是人類的整體利益,應該適當地降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在考慮到可持續發展以及人類整體利益的情況下,應該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做到更大的突破,對于一些能夠幫助人類整體獲得發展的,能夠循環利用資源以及能夠改善環境的技術,應該考慮到人類整體的發展,適當放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使這些高端技術能夠更好地作用于人類的發展。

四、結語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國與國之間的聯系日益緊密,在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指導下,國際經濟法也在不斷地發展變遷中有了新的變化,新的趨勢。目前,在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指導下,國際經濟法不僅對國內立法工作有著極大的影響,國與國之間的立法原則也日益趨同,國際經濟法在發展中也更加注重環境問題以及發展問題,更加注重發展的可持續性。隨著國際經濟法的變遷,國際環境的變化,以及經濟全球化中矛盾的凸顯,我們需要做出一些改變,以此來應對不斷變化的國際經濟局勢,應對國際經貿發展所帶來的環境問題,貧富差距問題、生態問題以及金融風險等問題,要將可持續原則貫徹落實到立法中,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事物的發展,以保護人們的利益,保護國家的利益,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前提。由于認知局限,筆者在相關問題的看法上還較為淺顯,還需要更多的專家來進行深入研究和探討。

作者:丁祎 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參考文獻:

[1]胡雁忠.國際經濟法中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研究——從環境與貿易的視角[D].西南政法大學,2004.

[2]劉媛.試論可持續發展原則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J].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19(03):85-87+123.

[3]楊福學.國際能源投資相關條約中的“非排除措施”條款研究[D].南京大學,2014.

[4]楊萬柳.國際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視角[J].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02):103-106.

[5]楊松.WTO與中國經濟法制度的發展[A]..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獲獎成果匯編[2007-2008年度][C].:,2010:8.

[6]張宇.礦業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法思考[A].中國地質礦產經濟學會.資源•環境•和諧社會——中國地質礦產經濟學會2007年學術年會論文集[C].中國地質礦產經濟學會:,2007:6.

第8篇: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國家利益;法的本質;國際社會;國際法的本質

國際法是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曾令良認為21世紀國際法與國際秩序的主旨是人類共同利益至上。因而國際法的主要目標在于建立一個與其說是合乎正義,不如說是有秩序的國際關系機制。也有人認為,“從利益關系入手,國際法,特別是當前的國際法,毫無疑問是維護國家利益的,但其本質的方面,卻是國家間的共同利益和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合稱“共同利益”)。而國內法的本質利益關系是國家利益。那么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似乎就可以簡化為共同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系。”這是關于國際法的本質問題頗有理想主義的觀點。還有人認為國際法的本質從來就是強者的意志,是強與弱之間反復較量的結果。或認為“帝國主義奉行的是叢林法則、強盜邏輯,國際法的本質是帝國主義分贓守則而已。”這是關于國際法的本質問題頗有現實主義主義的觀點。

從諸多學者的闡述中我們多少可以了解到他們對國際法本質的看法,但由于國際法本身的復雜性,目前也沒有學者對國際法的本質做出全面的概述。而且,學術界大多偏重于對國際社會沖突激烈、亟待解決問題的研究,而忽視了對其本質的探討,然而,對國際法本質的正確認識對我們認清國際法存在的根源、內在形成機制和驅動力及其未來的發展方向具有重要意義。弄清這一問題,不僅可以提綱挈領地解決一些有爭議的理論問題,還有助于我們在紛繁復雜的國際形勢下作出正確的決策。

一、法的本質的含義

研究國際法的本質需要從法的本質看起。西方的法學家們很少直接闡述法的本質,但在三大主流法學派對法所下的定義中,我們仍能了解他們對法的本質的認識。自然法學派的學者認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著一套永恒不變行為規范,這一規范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永恒不變的,它體現著自然的理性和正義,只有符合這一標準才能稱之為法。分析法學派的法學家們從實際存在的法律規范來討論法的概念。他們認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應該是什么”是兩回事,其研究的內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純粹且嚴格意義上的法。社會實證主義法學派的觀點則認為法是作為社會事實的“活法”,社會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實質。

我國法學界在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幾次大討論,已基本上克服了“階級斗爭法學”的偏頗,揚棄了所謂“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階級性是法的唯一本質”等僵化定義。諸多研究者都對法的本質進行了探討。有研究者認為“法的本質是整個法學研究的核心問題,也是任何法學研究都不能也不應該回避的重大理論問題。”這一觀點強調了法的本質問題的重要性。郭道暉認為,自由、權利與權力這三種元素是構成法和法律的本質內容,法是這三種元素的化合物。三者組成法的三維,缺一不可。還有研究者認為法的本質是對人類社會整體利益的確認、分配和維護,該社會的整體利益是由社會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童之偉認為法的本質在今天可以確認為“分配社會權利并規范其運用行為”。在這里,社會權利是社會整體權利的簡稱。它是一個反映法定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學范疇,以所有權歸屬已定之財富為本源,表現為法律權利和權力之總和或如某些研究者所說的“廣義的權利”。

二、國際法本質的決定因素

國際法的本質應能體現國際法存在的根源及其發展變化的內在驅動力,并決定其未來的發展方向。要研究國際法的本質首先要對其存在的客觀的社會基礎和各國際法主體的主觀方面進行分析,以了解其賴以依存的整個國際社會的基本特征。

1、國際社會的存在是國際法的客觀社會基礎

國際法的社會基礎是國際法產生和發展的“土壤”。“國際法的產生和發展,有其特定的社會基礎,這就是眾多國家同時并存、且彼此進行交往與協作而形成的各種國際關系和整個國際社會的存在。”現代國際法需要適應一種復雜的世界格局,各國特別是經濟和軍事上的強國,總是謀求參與國際活動而獲得利益,而這種利益在不少場合是靠損害別國(尤其是弱小國家)利益而取得的。當代國際社會的基本特征決定了現時國際法的本質特征,國際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也不斷推動國際法的演變。同時國際法又是協調各種國家利益一種重要手段。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

當代國際社會還是以國際舊秩序為基本特征的。在國際政治領域體現為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權力分配不均是國家間關系中一個普遍和主要的因素”各國為了滿足對本國利益的追求,可以在國際關系中使用各種政治、經濟、外交手段,直至訴諸武力。這種以實力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其本質特征就是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

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經濟全球化與分工國際化以及各國政治、經濟實力發展的不平衡是決定國際經濟法本質的客觀因素。目前的國際經濟秩序還是建立在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進行經濟剝削和掠奪基礎上的國際經濟舊秩序。它的主要特點有:以不合理、不公平國際分工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生產體系;以不平等交換為特征的國際貿易制度;以壟斷為特征的國際貨幣基金制度;不平等的國際經濟決策制度。

2、對國家利益的追求的是國際法產生和發展的內在需要和主觀條件

國家利益是一個國家處理國際關系的最高準則,也是滿足民族國家全體人民的一切物質和精神需要的根本。國際法是各國國家利益沖突和協調的結果,也是通過原則、規則、制度等形式,通過法律的拘束力對國家關系和國家利益進行調整的規范。在全球化的今天,國家利益已經不可能簡單局限于一國國內利益。各國出于對于國家利益的追求參與國際交往。出于各國共同利益和全人類共同利益的需要,國家之間相互協商一致,訂立契約,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國家利益,避免出現兩敗俱傷的局面。國際法正是在這一過程中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國際法一經產生就會對國家利益和各國間的共同利益進行調整,并致力于維護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三、國際法本質的內容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國際法的本質就是各國(或國家集團)之間基于實力對比對全球利益進行保護、協調與分配。冷戰后集中體現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經濟利益的相互斗爭與妥協。

1、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斗爭性是冷戰后國際交往中矛盾的主要方面。

目前國際社會的主要矛盾仍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在歷史上形成的不合理的舊的國際分工格局中,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關系是不平等的,發展中國家遭受發達國家的控制和掠奪,而在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過程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貧富差距不僅沒有縮小反而越拉越大。從我國在WAPI標準的推出進程中屢屢遭受的歧視和阻撓中可以看到,發達國家更關注的是如何共同瓜分全球經濟利益,而不是所謂人類的共同福祉。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WTO框架內的斗爭也是十分激烈的。為了維護長期以來在舊的經濟秩序下獲得的既得利益,發達國家一直試圖保持在WTO各回合談判中的優勢地位。從成員國在WTO中的地位來看,發達國家試圖占據“掌門人”的主導地位。發達國家的技術優勢決定了它們的標準制訂話語權,通過WTO協議允許的原則,它們正利用技術標準保證它們產品優勢和競爭力、使技術標準成為貿易保護的隱蔽手段。發展中成員國在多邊貿易框架內的地位則顯然居于弱勢。發展中國家在多邊貿易體制中雖不是可有可無,也只能充當配角;從規則制訂上看,發達國家是WTO規則的制訂者,而發展中國家只是規則的接受者。現有WTO環保貿易條款涉及的領域幾乎都是發達國家特別關注的領域,而對發展中國家關注的領域,如在國內被禁止或嚴格限制商品的出口問題,危險廢物及垃圾的跨國轉移問題,高污染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問題等,則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另外,在程序性的問題上,發達國家試圖主宰各項議題的制定,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發展中國家。缺乏民主的談判方式過去是,將來也是發展中國家在談判中面臨的一個主要挑戰。這些就是WTO框架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斗爭性的一面。轉這一矛盾有時甚至會白熱化,以至于WTO的協調功能有時會暫時失靈。2006年,由于在農業補貼和農業援助問題上的分歧最終難以彌合,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們不得不中止已持續5年之久的多哈回合全球貿易談判。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拉米也表示:“我們陷入了極度困境。”

2、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是國際交往中矛盾發展變化的必然趨勢

任何事物都是同一性與斗爭性的統一。在國際社會中,和平與發展才是時代的主題。畢竟,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是相互依存的。確立國際法在國際社會中的首要地位,在國際法的價值取向上使人類共同利益優先于狹隘的民族利益并確保國際秩序的“形式正義”朝著確保國際秩序“實質正義”的方向發展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必然。

當今時代,世界各國是相互依存的,各國之間存在著很多的共同利益并且共同承擔著維系人類生存、環境保護等涉及全人類共同利益重任。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調和的。相反,我們應該看到,正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這一對矛盾的斗爭和不斷調整推動了國際經濟秩序的逐步發展。畢竟,各國間的某些共同“國家利益”,是形成國際關系的一根重要紐帶,而國際法則是協調各種國家利益的一種重要手段。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法框架內既相互斗爭又相互妥協,這有利于對全球利益的保護、協調與分配。

參考文獻

[1]梁西.國際法[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3.

[2]胡城軍.論國際法所調整的利益關系—兼談國際法的本質屬性及其影響[J].時代法學,,2005,(4):53.

第9篇: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人民幣國際化;貨幣;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F06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0-01

一、研究背景

1997年東亞金融危機爆發后,中國政府清晰的認識到一國貨幣在國際經濟中的影響力直接決定了一國經濟的國際地位。2008年,爆發了以美國次貸危機為導火索的全球金融危機,由于對美元的嚴重依賴,金融危機重創了我國金融體系,為減少匯率波動對國民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中國政府應該著手人民幣的國際化進程。

2008年以來,中國先后與韓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新加坡等簽訂了12個雙邊本幣互換協議,并且在東盟等地開展人民幣跨境業務、成立人民幣離岸市場,加大人民幣與周邊國家貨幣的合作,擴大人民幣流通范圍。2013年9月20日,中國銀行宣布向全球“中國銀行跨境人民幣指數”(BOC Cross-border RMB Index,英文簡寫CRI),這一指數被看做是人民幣國際化發展的風向標,根據指數結果,在2013年第二季度,CRI上升至186,較基期2011年第四季度上升86%,較2012年第二季度上升40.91%,反映人民幣跨境使用活躍程度保持上升趨勢,總體較為平穩,體現人民幣國際化進程正在加速。

二、相關研究綜述

對于貨幣國際化的概念,學術界一直沒有統一的定義。科恩(1971)對國際貨幣進行了定義,提出國際貨幣的職能是國內職能能在國外進行延展,它主要是從貨幣職能的角度,認為當一國政府或私人處于各種目的最終將一種貨幣的使用擴展到了國外,就出現了貨幣國際化。[1]另一位學者泰伍拉斯(1997)認為若一種貨幣能夠在非發行國或地區充當交易媒介、價值儲藏或記賬單位等,這種貨幣就實現了國際化。在國家政府層面,1999年,日本財政部從日元角度對貨幣國際化做了解釋,認為要實現日元的國際化,就應該一方面提高國際貿易及國際融資中日元的使用比例,另一方面提高非居民持有的以日元計價的資產的比例,而特別是提高日元在國際貨幣制度中的作用及日元在資本交易、經常交易和外匯儲備中的國際地位。

在貨幣國際化的決定因素方面,Cohen(1998)認為貨幣國際化取決于兩個方面,首先是政府的干預,如貨幣發行權的壟斷、貨幣政策的實施;其次是市場對該國貨幣的認可程度。國內學者黃梅波(2001)對美元和歐元的國際化路徑進行了分析,認為決定貨幣國際化的因素包括歷史因素、經濟因素和政策因素。[2]王育寶,胡芳肖(2003)提出貨幣國際化的前提條件是該貨幣的未來價值可預測,該國是個富有國際競爭力的經濟體,該國具有開放、高度發達和完善的金融體系。[3]

三、人民幣國際化的條件

大量的歷史經驗研究顯示,一國貨幣的國際化主要受以下五個方面因素的影響:(1)該國在全球經濟中的相對規模;(2)該國貿易在全球貿易總量中的相對規模;(3)該國的幣值穩定性;(4)該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完善程度;(5)歷史偏向。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逐漸強大,以及我國與各國貿易緊密度增強,我國已經具備了人民幣區域化、國際化的條件。

1.中國國際經濟地位提升迅速。1980年以來,除了個別年份外,我國經濟增長率基本保持在10%左右,遠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高速的經濟增長速度使得中國的國際地位迅速提升。同時,在經歷了東亞金融危機和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世界危機后,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希望中國能在國際金融領域發揮更大的作用,人民幣的世界影響力逐漸增強。

直接投資對于各經濟體經濟增長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意義更加重大,一般情況下,發展中國家往往面臨資金和技術缺乏的問題,而外國直接投資能夠快速彌補本國資本形成不足,促進技術轉移,提高本國勞動生產率。由于國際經濟地位的提升,中國迅速成為世界的焦點,由于強大的經濟活力和龐大的潛在市場,中國逐漸成為具有吸引力的投資市場,這樣的市場也反過來促進了經濟的增長。

2.對外貿易總量大、結構不斷優化。據商務部數據統計,2012年,中國貨物貿易額居全球第二位,占全球份額進一步提升。其中出口占全球比重為11.2%,比上年提高0.8個百分點,連續四年居全球首位;進口占全球比重為9.8%,比上年提高0.3個百分點,連續四年居全球第二。盡管中國在生產技術上尚不具有明顯的優勢,但憑借自身的特點,中國在國際貿易領域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在后金融危機時代,為全球貿易增長和經濟復蘇做出了積極貢獻。在區域貿易方面,中國具有較好的外向型基礎,周邊東亞各經濟體對外貿易依存度較高,加強了中國與東亞各經濟體之間的經濟和貿易合作,將有利于增強人民幣的區域影響力,尤其在2011年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正式成立后,中國與周邊國建聯系更加緊密。

3.外匯儲備充足.盡管中國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產業分工中也處于較為弱勢的地位,但是,憑借充足的外匯儲備也使得中國在區域金融領域擁有了重要的話語權,截至2012年底,我國國家外匯儲備余額為3.31萬億美元,與2011年末相比,全年外匯儲備增加約1300億美元,盡管這樣的增幅是2004年以來的最低值,但其外匯總量已經是非常的巨大,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巨大的外匯儲備對經濟穩定的作用更加突出,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希望通過貨幣互換合作加強與中國的金融聯系。

4.人民幣本幣互換協議簽署,人民幣跨境結算逐漸展開。2008年12月至2011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與韓國、香港、馬來西亞、白俄羅斯、印度尼西亞、阿根廷、冰島、新加坡、新西蘭、烏茲別克斯坦、蒙古國、哈薩克斯坦等12個國家與地區簽署了雙邊貨幣互換協議,總金額達到8412億元人民幣。在上述國家個地區中,無論他們的目的怎樣,但與我國簽署互換協議的方式,是有利于擴大人民幣的流通范圍,加快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程。

與此同時,隨著人民幣流通范圍的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也在不斷增長,所謂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是指以人民幣報關并以人民幣作為進出口貿易的結算貨幣。自2009年7月至2010年底,我國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試點企業從365家增加至6.7萬家,自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末,全國累計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額高達10481億元,這樣的結算量也吸引了多家金融機構開辦人民幣結算業務,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

四、人民幣國際化進程面臨的問題

中國對世界經濟的重要作用直接決定了人民幣能否成為國際貨幣,快速的經濟增長率也支撐著人民幣在世界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當然,在國際化進程中也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國內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自由化。根據過往的經驗,一國發達的金融市場是國際貨幣的載體,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的時候并沒有終結美元的國際貨幣地位,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美國擁有著世界上最完善的金融市場和管理機制。就目前的情況而言,中國的金融市場的發展水平還不能與人民幣國際化的需求相匹配,還有很多需要優化的地方,具體而言,中國的貨幣市場還存在缺陷,在人民幣國際化之前,一個更加自由的利率形成機制應該首先到位。

2.人民幣離岸市場。就概念而言,離岸市場是貨幣國際化不可分割的部分,它是設立在貨幣發行國領土以外,不受貨幣發行國司法管轄的。而離岸市場的先決條件是貨幣可兌換性和一種貨幣在國際結算、定價、支付和購買的使用增加,可以絕對的說,如果沒有發達的離岸市場,人民幣就不可能成為一種國際貨幣。但目前情況來看,盡管存在有限的人民幣離岸市場交易,如香港和其他一些亞洲市場都有人民幣交易,但一方面這樣的市場范圍遠遠不夠,而且這些市場上交易的人民幣遠非標準的離岸貨幣。

3.人民幣匯率彈性。事實上,關于自由浮動的匯率制度是否是人民幣國際化的先決條件這個論題,一直沒有準確的答案,但是,可以明確的是,彈性匯率是有助于遠期市場上人民幣的價格發現,同時也有助于減少人民幣匯率與均衡水平的偏離,減少貨幣價格的扭曲,特別提到的是,人民幣國際使用要求相應的資本項目自由化,那么在人民幣完全可兌換同時,又能保持中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是促進人民幣國際化的。

參考文獻:

[1]姜波克,張青龍.貨幣國際化:條件與影響的研究綜述[J].新金融,2005(08):6.

[2]黃梅波.貨幣國際化及其決定因素——歐元與美元的比較[J].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02):46-50.